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作为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经过认真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选举公司董事长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一、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独立意见
1、任职资格合法。根据公司提供的董事长候选人尹宏伟先生简历、证书等
相关材料,尹宏伟先生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147 条、《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的情形。尹宏伟先生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规
定的任职资格。
2、程序合法。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选举董事长的程序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阅
尹宏伟先生的个人履历,我们认为尹宏伟先生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
关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未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禁止
任职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市场禁入处罚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对尹宏伟先生的选
举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选举尹宏伟先生为公司董事长。
(本页无正文,为《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
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张炜、吴铁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