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想你: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9-05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河南金通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河南金通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

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金律法字(2016)第 0902 号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河南金通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河南金通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金律法字(2016)第 0902 号

致: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

受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河南金通源律师事

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张树才、胡中阳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

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

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和召集人资格、召开程序、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

格、股东大会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核验,并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

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和召集人资格

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1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

召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16 年 9 月 2 日召开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8 月 18 日在《中国证券

河南金通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好想你

枣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并于 2016 年 8 月 24 日在上述信息披露平台刊载了《好想你枣业

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下简称

“《公告》”)。《通知》和《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方

式等相关事项,对会议议题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

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符

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

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和召集人资格符合《证券法》、《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的现

场会议于 2016 年 9 月 2 日下午 14:30 在郑州市新郑市薛店镇 S102 与中华路交叉口

北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行政中心 1 楼 1 号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2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16 年 9 月 1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9 月 2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通知》、《公告》

一致。会议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河南金通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为 75,921,05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51.4370%。经验证,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

票统计结果,在有效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为 3,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24%。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 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75,924,55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51.4394%。

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持股 5%以下(不含 5%)的投资者(以

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 9 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额为 9,518,718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6.4500%。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符合

《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

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公告》,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的议

案为:

1. 《关于提名邱浩群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关于提名蔡红亮为第三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3. 《关于延长营业执照期限的议案》

议案 3 为临时提案。经查验,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24 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公告》,对本

河南金通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补充通知,公告了临时提案的内容。根据《公告》,公司董事会

(召集人)于 2016 年 8 月 22 日收到控股股东石聚彬(单独持有公司 38.25%股

份)书面提交的《临时提案申请》,提请董事会将《关于延长营业执照期限的议

案》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通知》、《公告》中所载明

的议案完全一致,公司董事会没有修改《通知》和《公告》中已列明的议案。公司

控股股东石聚彬符合提出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资格,其提出临时提案的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书面投票

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和计票。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

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监票人和计票人合并统计了本次股

东大会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情况,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提名邱浩群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5,921,35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8%;

反对 3,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515,5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664%;反对 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6%;弃权

河南金通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提名蔡红亮为第三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5,921,35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8%;

反对 3,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515,5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664%;反对 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延长营业执照期限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5,921,35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8%;

反对 3,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515,5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664%;反对 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七、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

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

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河南金通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页无正文,为《河南金通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河南金通源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________________

(签章) 张树才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王冠民

见证律师: ________________

胡中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好想你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