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
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之独立财务顾问的承诺函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或“本公司”)作为
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石东方”) 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发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
第 13 号——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等有关规定,就本次交易相关事宜进行了
尽职调查,现就相关事宜承诺如下:
1、本独立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
的专业意见与金石东方、交易对方以及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认购方披露的文
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2、本独立财务顾问已对金石东方、交易对方以及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
认购方披露的文件进行充分核查,确信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要求;
3、本次交易的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核查意见》及有关核查意见已提交本公司内核
机构审查,内核机构同意出具此专业意见;
5、在与金石东方接触后至担任本次交易独立财务顾问期间,本独立财务顾
问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问题。
(本页以下空白)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独立财务顾问的承诺函》
之签署页)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