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2012]33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四川金石东方新
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现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
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说明如下:
经核查,截至目前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主体(包括公司、交易对方及上述
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述主体控制的机构;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
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经办人员以及参与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的其他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
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
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本次重组交易各方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的情形。
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