仟源医药: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持续督导跟踪报告(2016年半年度)

来源:深交所 2016-09-02 09: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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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西仟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跟踪报告(2016 年半年度)

保荐机构名称: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仟源医药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梦江 联系电话:010-88354655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洪斌 联系电话:010-88354655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2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

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7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0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4次

分别为:

(1)关于公司 2015 年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2)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3)关于公司使用非公开发行股

票募集资金归还银行借款的核查意

见;

(4)关于仟源医药非公开发行股

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核查意见。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2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2015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无

(2)培训日期 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2016 年上半年,公司开始筹划非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并于 2016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年 6 月 22 日公告《2016 年度非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预案》。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

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 无 不适用

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

无 不适用

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

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 无 不适用

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履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1.首次公开发行时关于股份锁定承诺

(1)公司首发时实际控制人承诺:

翁占国、韩振林、张彤慧、赵群、张振标、宣航

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翁占国、韩振林、张彤慧、赵群、张振标、宣航

作为公司首发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承诺:在上

述承诺的限售期届满后,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

份在其本人及关联方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比例不

超过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十五,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

(2)公司首发时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承诺:

张振宇、张彤燕作为公司首发时实际控制人的关

联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是 不适用

张振宇、张彤燕作为公司原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关联人同时承诺:在上述承诺的限售期届满后,其

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在其关联方任职期间内

每年转让的比例不超过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且在其关联方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公司首发时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股东承

诺:

左学民、李志成(已离任)、俞俊贤、潘伟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

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左学民、李志成(已离任)、俞俊贤、潘伟作为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同时承诺:在上述

承诺的限售期届满后,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在其本人及关联方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比例不超

过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

(4)其他股东承诺:

其他股东崔金莺等 20 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

2.首次公开发行时关于避免同业竞争与利益冲

突的承诺

2011 年 8 月 19 日,翁占国、赵群、张彤慧、韩

振林、张振标、宣航等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与利益

冲突的承诺函》,向公司做出如下承诺: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没有投资或控制

其他对仟源制药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企业,本人也

未从事任何在商业上对仟源制药构成直接或间接竞

争的业务或活动。在限制期内,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

其他企业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单独或与其他自然

是 不适用

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联

营、合资、合作、合伙、承包、租赁经营、代理、参

股或借贷等形式,以委托人、受托人或其他身份直接

或间接投资、参与、从事或经营任何与仟源制药相竞

争的业务;在限制期内,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

业不会支持直接或间接的参股企业以任何形式投资、

参与、从事或经营任何与仟源制药相竞争的业务。”;

“如果违反上述承诺,将赔偿由此给仟源制药带来的

损失。本保证、承诺持续有效,直至本人不再是仟源

制药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止。”

3.首次公开发行时关于规范关联交易及不占用

公司资金的承诺函

2011 年 8 月 19 日,翁占国、赵群、韩振林、张

彤慧、张振标和宣航向公司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交

易及不占用公司资金的承诺函》承诺:

不利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及与公司之间

的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如有违

反,给公司和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是 不适用

任。

不利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通过以下列方

式将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包括但不限于:(1)有偿或

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使用;(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

联方提供委托贷款;(3)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4)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

承兑汇票;(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5.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于公司可能面临的

行政处罚的承诺

翁占国、赵群、韩振林、张彤慧、张振标和宣航

共同承诺: 是 不适用

公司因以前年度未为部分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而被公积金管理机构要求补缴所产生的补缴义务及

遭受的任何罚款或损失,由实际控制人承担。

4.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协议

2010 年 2 月 24 日,翁占国、韩振林、张彤慧、

赵群、张振标、宣航在上海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

该协议有效期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

后第三十六个月届满终止,即 2014 年 8 月 19 日到期。

上述协议届满后,韩振林、张彤慧和宣航由于个

是 不适用

人原因不再续签《一致行动协议》,但为了保持公司

经营管理的稳定性,公司另外三位股东翁占国、赵群、

张振标于 2014 年 8 月 18 日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续签

《一致行动协议》,以明确各方在做出公司重大事项

时应互相协商并保持一致意见,翁占国、赵群、张振

标三人共同拥有公司的控制权。

6.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关于股份锁定的承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人,公司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翁占国、赵群、张振标

承诺:

本人参加仟源医药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根据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

定,承诺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所获股份自发行结束之

日起三十六月内不进行转让。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人,公司董事 是 不适用

钟海荣承诺:

本人参加仟源医药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根据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

定,承诺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所获股份自发行结束之

日起三十六月内不进行转让。

(3)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人天津泓泰投

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本企业参加仟源医药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根

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

规定,承诺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所获股份自发行结束

之日起三十六月内不进行转让。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

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

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

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为《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西仟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跟踪报告(2016 年半年度)》之签署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2016 年 9 月 2 日

李梦江

2016 年 9 月 2 日

王洪斌

保荐机构(公章):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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