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达:关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监事会审核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9-02 09: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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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监事会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

司的监事,就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审核

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意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

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

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内容。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

二、关于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的

实际情况,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公司股

东、中高层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

保证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并在最大程度上发挥股权激励的

作用。

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内容。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核实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

对象名单》的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

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列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不适当成为激励

对象的人选,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和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均合法、有效。

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内容。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

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

于 10 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对激励

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专用于《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监事会意见》之签署页】。

陈秀兰 张 赟 黄曼萍

签署日期:2016 年 09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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