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35 证券简称:达威股份 公告编号:2016-021
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相应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达威股份”)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相应监管协议
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657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于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
知》(深证上[2016]528号),达威股份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1,494.00万股,其
中新股发行1,494.00万股,无老股转让。本次新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8.50
元,募集资金总额27,639.00万元,扣除发行人应承担的发行费用2,560.00万元
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25,079.00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于2016年8月5日出具的瑞华验字[2016]51040004号验证确认。公
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
二、确定募集资金账户及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公司董事会拟将公司在中
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开设的账户(账号为
51050160730809888666)和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开设的账
户(账号为697937214)、全资子公司成都达威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开设的账户(账号为698192254)、全资子公司上海金
狮化工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支行开设的账户(账号为
436471914095)确定为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其中将在公司账号为
51050160730809888666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存储募集资金6,000万元、在公
司账号为697937214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存储募集资金9,079万元、在成都达
威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存储募集资金4,000万元、在上海金
狮化工有限公司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存储募集资金6,000万元,并由公司分别
与保荐及持续督导机构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都证券”)、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与成都达威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达威”)与国都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
与上海金狮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金狮”)与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
金四方监管协议》。
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序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用途
四川达威 中国建设银行 清洁制革化工材料及高性
1 科技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 51050160730809888666 能 皮 革 化 学 品 新 建
有限公司 新津支行 (53,000t/a规模)项目
四川达威 中国民生银行 清洁制革化工材料及高性
2 科技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 697937214 能 皮 革 化 学 品 新 建
有限公司 成都分行 (53,000t/a规模)项目
成都达威 中国民生银行 总部基地和皮革绿色化学
3 化工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698192254 品及制革清洁技术研究开
有限公司 成都分行 发中心项目
上海金狮 中国银行股份
18,000t/a 规 模 环 保 型 皮
4 化工有限 有限公司上海 436471914095
革化学品技改扩建项目
公司 市金山支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公司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
司清洁制革化工材料及高性能皮革化学品新建(53,000t/a 规模)项目的募集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国都证券作为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都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
和开户行应当配合国都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都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
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国都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蒲江、许捷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
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国都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都证券。
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用账户中支取的金额人民币 1000 万
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以孰低为原则),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及时(付款
后 3 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方式通知国都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国都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都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
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
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都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都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都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开户行、国都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国都证券督导期结束
之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成都达威/上海金狮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
专户仅用于总部基地和皮革绿色化学品及制革清洁技术研究开发中心项目
/18,000t/a 规模环保型皮革化学品技改扩建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
用作其他用途。
2、成都达威/上海金狮与公司及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
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
3、国都证券作为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公司、成都达威/上海金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都证券应当依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
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
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成都达威/上海金狮和开户行应当配合国都证券的调查
与查询。国都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成都达威/上海金狮授权国都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蒲江、许捷可
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成都达威/上海金狮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
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成都达威/上海金狮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国都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成都达威/上海
金狮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成都达威/上海金狮出具对账单,并抄
送国都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成都达威/上海金狮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用账户中支取的金额人
民币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以孰低为原则),成都达威/上海金
狮和开户银行应及时(付款后 3 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方式通知国都证券,同时提
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国都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都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
向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
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都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都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都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成都达威/上海金狮
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成都达威/上海金狮、公司、开户行、国都证券四方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
国都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3、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瑞华验字[2016]第 51040004 号《验
资报告》
特此公告
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0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