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96 证券简称:长海股份 公告编号:2016-042
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042 号)核准,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常州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天治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杨
鹏威定向增发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0,248,038 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
行价为人民币 39.51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799,999,981.38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
币 17,930,000.00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782,069,981.38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天
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16 年 8 月 5 日出具了天健验
[2016]321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
司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或“丙方”)
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经济开发区支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
行(以下合简称“专户银行”或“乙方”)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16 年 8 月 24 日,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甲方 乙方 丙方 账号 金额(元) 募投项目
江苏银行股份有 中信 环保型玻璃纤维池窑拉
公司 82500188000093146 462,718,000.00
限公司常州分行 建投 丝生产线项目
中国光大银行股 原年产 70,000 吨 E-CH
中信
公司 份有限公司常州 76610188000235866 101,435,800.00 玻璃纤维生产线扩能技
建投
支行 改项目
中国建设银行股 年产 7,200 吨连续纤维
中信
公司 份有限公司常州 32050162980000000027 104,019,981.38 增强热塑性复合材料生
建投
经济开发区支行 产线项目
公司、子公司常 中国工商银行股 4 万吨/年不饱和聚酯树
中信
州天马瑞盛复合 份有限公司常州 1105020229000317910 115,826,200.00 脂生产技改项目;补充
建投
材料有限公司 分行 流动资金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部分发行费用尚未支付,公司将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进行
支付。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环保型玻璃纤维池窑拉丝生产线项目”、 “原年产
70,000吨E-CH玻璃纤维生产线扩能技改项目”、“年产7,200 吨连续纤维增强热
塑性复合材料生产线项目”、“4万吨/年不饱和聚酯树脂生产技改项目”及“补
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须通知丙方,并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
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
单不得质押。
2、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履行
其监督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
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
4、甲方及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伟、陈菁菁可以随时到乙方查
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
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募
集资金净额的10%的(以孰低为原则),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
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甲方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
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出具鉴证报告。
8、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
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丙方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甲方
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
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及时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的规
定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乙方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
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应当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丙方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甲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
查报告并披露。如甲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
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丙方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
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甲方、
乙方应积极协助和配合丙方的上述工作。
12、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
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3、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天健验[2016]321
号)。
特此公告。
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