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煤业:关于申请办理融资信托业务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9-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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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48 证券简称:阳泉煤业 公告编号:2016-058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办理融资信托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内容:公司拟向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国

际”)认可的金融机构转让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华电国际及其子公司自 2016

年 7 月 1 日起未来 1 年内供应煤炭将形成的不超过 7 亿元的煤炭应收款

办理信托融资业务,该业务预计可融资不超过 5 亿元,期限 1 年,利率

不超过 7.3%/年。

● 公司对于信托机构实际收取的应收款不足以覆盖融资金额及按照上

述利率计算的融资成本,公司将向信托机构进行差额补足。

●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

一、交易概述

因煤炭市场持续低迷,煤炭销售价格不断下滑,回款困难,公司生产经

营资金缺口加大。随着国内资本市场的发展,国家为逐步改善金融市场结构,

鼓励企业减少银行贷款比率,降低金融风险,提高企业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

范围和比率。为解决公司本年度生产经营资金缺口,经公司与华电国际协商,

拟向华电国际认可的金融机构转让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华电国际及其子公司自

2016 年 7 月 1 日起未来 1 年内供应煤炭将形成的不超过 7 亿元的煤炭应收款

办理信托融资业务,该业务预计可融资不超过 5 亿元,期限 1 年,利率不超

过 7.3%/年,公司对于信托机构实际收取的应收款不足以覆盖融资金额及按照

上述利率计算的融资成本,公司将向信托机构进行差额补足,并将与华电国

际认可的金融机构签署《应收账款转让合同》和《债务清偿协议》等文件,

并配合金融机构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手续等相关事宜。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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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将就转让应收账款事宜与相关方签署《应收账款转让合同》、《债务

清偿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

《应收账款转让合同》

(一)协议各方

1.甲方 1:公司

甲方 2:阳泉天成煤炭铁路集运有限公司

甲方 3:阳泉煤业集团寿阳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甲方 4:阳泉煤业集团昔阳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2.乙方: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

(二)标的应收账款的转让

1. 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转让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乙方

同意根据信托文件及合同的约定,受让甲方持有的对华电国际公司、华电集

团北京燃料物流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及华电燃料山西分公司的标的应收账

款,并支付标的应收账款转让价款。甲方确保华电国际公司及华电燃料山西

分公司山西知悉并同意标的应收账款的转让,并同意继续履行标的应收账款

的付款义务,并按照本合同约定方式支付。

2. 甲乙双方同意,标的应收账款的转让价款不超过人民币伍亿元整。甲

方 1 按照年利率 7.3%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资金使用费。

3.涉及的应收账款转让事项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其他人通过中国人民

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

(三)资金汇集和差额补足义务

甲方一致确认,甲方应以甲方 1 的名义开立监管账户,用于接收华电国

际公司、华电集团北京燃料物流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及华电燃料山西分公司

支付的标的应收款项的清偿款项。甲方将按照债权文件的约定按时、完整、

恰当地履行其在债权文件项下义务,若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乙双方可对

应收账款的回收安排做出调整。

(四)标的应收账款的回购

各方一致同意,在发生(1)甲方未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任何一期标的

应收账款回收款,且甲方 1 亦未按照合同约定补足差额的;(2)非因乙方原

因导致标的应收账款无法清偿或可能无法清偿;(3)出现或可能出现第三方

以任何形式对标的应收账款主张权利的情形;(4)甲方违反合同中陈述和保

证义务,乙方认为可能影响其在交易文件项下权利实现的;(5)甲方向乙方

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表、与标的应收账款有关的信息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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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乙方认为可能影响其在交易文件项下权利实现的;(6)甲方及其下属公

司出现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恶化、破产清算等乙方认为可能影响其在交易文

件项下权利实现的情形;(7)甲方及其下属公司涉及重大纠纷,乙方认为可

能影响其在交易文件项下权利实现的;(8)甲方或其实际控制人发生对合同

履行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9)甲方未按照债权文件约定供应煤炭或某核算

日供煤所形成的应收账款低于该核算日对应的标的应收账款回收款金额 80%

的,且乙方认为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10)其他可能对合同履行构成障碍的

事项。

(五)协议的变更、转让及解除

经合同各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对本合同未尽事宜,

各方可以签订补充合同。变更后的内容或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如果变更后的内容或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发生冲突,以变更后的内容或补

充合同为准。

(六)违约责任

信托计划成立后,如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未能向甲方支付标的应收账款

转让价款,或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接收标的应收账款转让价款,则视为甲

方违约,乙方有权(1)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标的应收账款转让

价款金额的百分之十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或(2)要求甲方在指定期限内纠正

违约行为并向乙方支付按照标的应收账款转让价款的 0.05%/日的标准计算至

违约行为纠正之日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就乙

方损失与已支付违约金之差额部分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如因甲方违反本合同或其他交易文件约定,导致乙方通过主张担保权利

(如有)或采取其他措施实现债权时,甲方应赔偿乙方为此支付的诉讼费、

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因采取上述措施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并按标的应收账

款转让价款总额的 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七)协议的效力及有效期

本合同在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分别加盖公章或合

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债务清偿协议》

(一)协议双方

1.甲方: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债权人)

2.乙方:公司(债务人)

(二)债务范围及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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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转让合同》约定的甲方拟向乙方转让的应收账款,具体金额

以购煤协议项下对应的应收账款及核算日确定的当期回收投资本金金额为

准。

(三)强制执行公证

甲乙双方同意对本协议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四)合同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分别加盖甲方公章或

合同专用章及乙方公章之日起生效。

三、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进行该业务在规模、期限上灵活性较大,且信托融资业务仅针对公

司及其子公司已形成的和未来形成的应收华电国际及其子公司的煤炭应收

款,该项业务不用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担保,发行程序简单,旨

在为公司增加流动资金,填补经营资金缺口,拓宽公司融资渠道,促进公司

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

四、备查文件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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