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科电器: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9-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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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868 证券简称:飞科电器 公告编号:临 2016-031

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 年 9 月 2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 2588 号上海千禧海鸥大酒店

海纳厅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56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392,215,491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90.0402

份总数的比例(%)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总裁李丐腾先生主持,会

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7 人,亲自出席 6 人,独立董事谢岭先生因公务原因未能亲自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委托独立董事陈臻先生代为出席会议并签署相关文件;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亲自出席 3 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财务总监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公司 2016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的方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A股 392,087,000 99.9672 128,491 0.0328 0 0.0000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人护理电器松江生产基地扩产项

目”增加实施主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A股 392,197,491 99.9954 13,000 0.0033 5,000 0.0013

3、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A股 392,182,391 99.9915 22,500 0.0057 10,600 0.0028

(二) 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分段情况 比例 票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 数 (%)

持股 5%以上普

392,000,00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通股股东

持股 1%-5%普

0 0.0000 0 0.0000 0 0.0000

通股股东

持股 1%以下普

87,000 40.3729 128,491 59.6271 0 0.0000

通股股东

其中:

市值 50 万以下 27,000 23.9574 85,700 76.0426 0 0.0000

普通股股东

市值 50 万以上

60,000 58.3708 42,791 41.6292 0 0.0000

普通股股东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议案名称 比例 比例

序号 票数 票数 比例(%) 票数

(%) (%)

《公司 2016 年半年

1 87,000 40.3729 128,491 59.6271 0 0.0000

度利润分配的方案》

《关于公司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个人护理

2 电器松江生产基地扩 197,491 91.6469 13,000 6.0327 5,000 2.3204

产项目”增加实施主

体的议案》

《关于修订〈公司章

3 182,391 84.6397 22,500 10.4412 10,600 4.9191

程〉有关条款的议案》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由

出席会议的股东(包含股东的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

对持股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林琳、耿晨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认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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