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银行:公司章程(2016年修订对照表)

来源:深交所 2016-09-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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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2016 年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本行系依据《公司法》、《商 第二条 本行系依据《公司法》、《商业银

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 行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 本行经中国人民银行(银复[2001]198 号)

本行经中国人民银行(银复[2001]198 文批准,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

号)文批准,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 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以发起方式设立;本行目

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以发起方 前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领有

式设立,并取得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000732252764N

B0229H232020001];本行目前在江苏省工 的《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领有注册号为

[3200002101955]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新增)

第三条 本行于 2016 年 7 月 21 日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核准,首次向社会公

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9,445,500 股,于 2016

年 9 月 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 第四条 ……

中文简称:江阴农商银行 中文简称:江阴农商银行或江阴银行

…… ……

第六条 本行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 ] 第六条 本行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

元。 1,767,354,347 元。

第十八条 …… 第十八条 ……

(十四)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十四)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十五)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十五)代客外汇买卖业务;

的其他业务。 (十六)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

他业务。

第二十条 本行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二十条 本行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权利。

第二十一条 本行发行的股票,以人 第二十一条 本行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民币标明面值。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一元。

第二十三条 ……本行现股本结构 第二十三条 ……本行现股本结构为:股

为:股份总数 1,557,908,847 股,全部股份 份总数 1,767,354,347 股,全部股份均为普通

均为普通股。 股。

第三十一条 本行不接受本行的股票 第三十一条 本行不接受本行的股票作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本行股东以本行股份 为质押权的标的。本行股东将本行股份以质

为自己或他人向本行以外的金融机构担 押或其他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严

保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 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事前告

的要求,事前告知本行董事会并征得董事 知本行董事会;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指定

会同意;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承担银行股权 的其他部门负责承担银行股份质押信息的收

质押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送等日常工 集、整理和报送等日常工作。

1

作。

第三十二条 在董事会审议股东以本 第三十二条 拥有本行董事、监事席位的

行股份为自己或他人向本行以外的金融 股东,或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

机构担保事项时,由拟出质股东提名的董 2%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出质本行股份,

事应当回避。 事前须向本行董事会申请备案,说明出质原

因、股权数额、质押期限、质押权人等基本

情况。凡董事会认定对本行股权稳定、公司

治理、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等存在重大不利

影响的,应不予备案。在董事会审议相关备

案事项时,由拟出质股东提名并经股东大会

选举产生的董事应当回避。

第三十四条 …… 第三十四条 ……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本

向本行申报所持有的本行的股份及其变 行申报所持有的本行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动情况,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行股份总数的 25%;所 有本行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行股份自本

持本行股份自本行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行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行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行股份。 股份;在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

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行股票占其所持本

行股份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新增)

第三十六条 本行股票被终止上市后,本

行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本条规定不得被修改。

(新增)

第五十八条 本行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由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一)本行及本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行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本

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七)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本

2

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

额超过五千万元;

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应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第五十八条 …… 第六十条 ……

(七)全部外部监事提议召开时; (七)1/2 以上外部监事提议召开时。只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有 2 名外部监事的,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经其一致同意;

……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九条 …… 第六十一条 ……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式召开。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本行还将 开。本行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

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六十三条 全部外部监事有权书面 第六十五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外部监事

提议监事会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 有权书面提议监事会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

大会。对外部监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对外部监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书面反馈意见。

第七十四 条 …… 第七十六条 ……

(一)董事候选人和非由职工代表担 (一)董事候选人和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任的监事候选人,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 监事候选人,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

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可以分别由上一 拟选任的人数,可以分别由上一届董事会提名

届董事会提名及薪酬委员会、监事会提名 及薪酬委员会、监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出董事、

委员会提出董事、监事的建议名单;单独 监事的建议名单;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发行在

或合计持有本行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 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可以向

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

董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章程 合本章程的规定;

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

......

第九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第九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特别决议通过: 别决议通过:

…… ……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行章程规 (七)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作出决议;

本行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行章程规定的,

过的其他事项。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本行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3

项。

第九十七条 …… 第九十九条 ……

本行持有的本行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本行持有的本行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权的股份总数。 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

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本行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

第九十九条 本行应保证股东大会合 第一百零一条 本行应保证股东大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 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

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利。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选举时可以采 股东大会在选举 2 名以上董事、监事时

用累积投票制度。股东大会通过后,报银 采用累积投票制度。股东大会通过后,报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任职资格审查。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任职资格审查。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

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 以集中使用:即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为

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应选董事人数之积,股

况。 东既可将其所拥有的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票给

一名候选董事或监事,也可以分散投票给若

干名候选董事或监事,股东大会按得票数多

少确定获选者。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

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一百一十四条 …… 第一百一十六条 ……

(十二)本人及其所控股的股东单 (十二)本人及其所控股的股东单位合

位合并持有本行 5%以上股份,且从本行 并持有本行 5%以上股份,且从本行获得的授

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 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本行股权净值;

融机构股权净值;

(十三)本人或其配偶在持有本行 5%

(十三)本人或其配偶在持有本行 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且该股东单位从本

4

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且该股东单 行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本行股

位从本行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 权净值,但能够证明授信与本人及其配偶没有

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但能够证明授 关系的除外;……

信与本人及其配偶没有关系的除外;…… (十八条)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或者聘

(十八)……

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本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行解除其职务。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本行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 第一百一十七条 ……

董事会中由本行人员担任董事的人 董事会中由行长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数应不少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 1/4,但不 任的,以及本行内部职工担任的董事人数总

得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 1/3,除本行人 计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 1/3。

员外的其他自然人股东担任董事的人数 ......

不得少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 1/4。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

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续,其对本行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 本行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

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 2 年内仍然 不当然解除,其对本行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

有效。 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

公开信息。其它义务的持续期间应根据公平

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

长短,以及与本行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

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由 15 名董事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组

组成,其中执行董事 5 名,独立董事 5 名 成,其中执行董事 3 名,独立董事 4 名

第一百三十条 …… 第一百三十二条 ……

对日常经营活动中涉及的关联交易, 对日常经营活动中涉及的关联交易,按

按以下授权执行: 本行另行制订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执行。

(一) 本行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由本行

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

会批准。“重大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单

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本行资本

净额 1%以上,或本行与单个关联方发生

交易后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本行资

本净额 5%以上的交易。

(二) 本行特别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由

本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经董事

会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特别重大

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单个关联方之间单

笔交易金额占本行资本净额 5%以上,或

5

本行与单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与该关联

方的交易余额占本行资本净额 10%以上

的交易。

第一百三十四条 …… 第一百三十五条 ……

(三)签署本行金融债券; (三)签署本行股票和债券;……

……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会的决定、决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会的决定、决议及

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在会议结束后 10 日 会议记录等应及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派

内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备案。 出机构备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 第一百四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

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 性记载。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

使本行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本 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

行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 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本行遭受损失的,参

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 与决议的董事对本行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

除责任。 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

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九十一条 监事会的决定、决 第一百九十三条 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

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在会议结束后 10 日 会议记录等应及时报本行所在地银行业监督

内报本行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 管理机构备案。

案。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行分配当年税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行交纳所得税后的

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本行 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法定公积金。本行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本 (一)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行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二)提取 10%作为法定公积金;

取。 (三)提取一般准备;

本行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 (四)提取任意公积金;

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五)支付股东股利。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本行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

本行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的 10%列入本行法定公积金,本行法定公积

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金累计额为本行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

提取任意公积金。 以不再提取。

本行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本行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

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本行弥补 本行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一

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般准备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退还本行。 本行在弥补本行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

本行持有的本行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金、一般准备之前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润。 本行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一般准备

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本行弥补亏损

6

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一般准备之前向股东分

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本行。

本行持有的本行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九十八条 …… 第二百条 ……

(一)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一)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本行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利润分配预 本行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利润分配预案由

案由董事会拟订并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董事会拟订并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然

同意,然后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 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对提请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利润分配预

过。独立董事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 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分配政策和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核并出 ......

具书面意见。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

......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上通过。

第二百零七条 本行的通知以下列形 第二百零九条 本行的通知以下列形式

式发出: 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二)以邮件(含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四)以传真方式进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行指定 [ ]为刊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行指定证券时报、巨

登本行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 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为本行

体。 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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