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业务
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澳洋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担任澳洋科技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专项法律顾问,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为澳洋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提供法律服
务,并于2016年7月18日出具了《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澳洋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并制作了《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
所关于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
馈意见通知书》(161903号)的要求,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
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是否
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用地违法
违规行为、以及是否存在被行政处罚或立案调查的情形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
本专项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本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载于《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律师声明事项同样适用于本专项法律意见书,此
处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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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正文
一、关于专项核查的期间和范围
(一)专项核查的期间
专项核查期间为公司本次发行的报告期,即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二)专项核查的范围
本次专项核查的范围为公司及下属公司(包括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直接、
间接控股的子公司)报告期内房地产开发业务是否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
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用地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是否存在被行
政处罚或立案调查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报告期内房地产开发业务是否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
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核查
根据公司的《营业执照》及说明,虽然公司经营范围中登记有房地产开发业
务,但公司及下属公司并未取得房地产开发相关资质,亦从未开展房地产开发业
务。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及下属公司不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
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关于公司及下属房地产子公司是否存在用地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
罚或立案调查情形的核查
根据公司的《营业执照》及说明,并经查询国土资源部网站及公司所在地的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官方网站的公告信息,虽然公司经营范围中登记有房地产开发
业务,但公司及下属公司并未取得房地产开发相关资质,亦从未开展房地产开发
业务。
同时,根据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所在地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报告期内能够遵守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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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的要求,不存在因违反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而被
行政处罚的情形。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无下属的房地产子公司,且公司及下属公司不存
在用地违法违规行为,亦不存在被行政处罚或立案调查的情形。
四、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及其一致
行动人出具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就
公司房地产开发业务相关事项出具了承诺:
“自查报告已如实披露了澳洋科技在报告期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自查情况,
澳洋科技及其下属公司未开展房地产开发业务,如澳洋科技因存在自查范围内未
披露的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上市公司和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专项核查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的重大合同、2013 年-2015 年度审计报告、2016 年半年
度财务报告、房产及土地权证等相关资料,实地查看了公司及下属公司房产和土
地使用状况,并取得了公司及下属公司所在地房产、土地等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
证明,且查阅了国土资源部网站及公司所在地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网站。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虽然公司经营范围中登记有房地产开发业务,但公司
及下属公司并未取得房地产开发相关资质,亦从未开展房地产开发业务。报告期
内,发行人及下属公司不存在闲置土地、炒地以及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
规行为,且不存在用地违法违规行为,亦不存在被行政处罚或立案调查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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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房地产开发业务之专项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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