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澳洋科技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专项核查报告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专项核查报告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苏
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洋科技”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
反馈意见通知书》(161903号)的要求,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
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是
否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用地违法违
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立案调查的情形进行了核查,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核查的期间和范围
(一)核查的期间
核查期间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报告期,即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二)核查的范围
本次核查的范围为公司及下属公司(包括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直接、间
接控股的子公司)报告期内的房地产开发业务是否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
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是否存在因该等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
正在接受调查的情况。
二、保荐机构关于报告期内房地产开发业务是否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
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房地产开发业务,但确认公司及
下属公司在报告期内未取得房地产开发相关资质,故从未开展房地产开发业务。
因此,报告期内,公司及下属公司不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
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保荐机构关于公司及下属房地产子公司是否存在用地违法违规行为、
被行政处罚或立案调查情形的核查
经保荐机构核查并查阅国土资源部网站,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房地产开发业
务,但确认公司及下属公司在报告期内未取得房地产开发相关资质,故从未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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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澳洋科技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专项核查报告
房地产开发业务。报告期内,公司无下属的房地产子公司,且公司及下属公司不
存在用地违法违规行为,也不存在被行政处罚或立案调查的情形。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及其一致行动
人出具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就公司房地产开发业务相关事项出具了承诺:
“自查报告已如实披露了澳洋科技在报告期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自查情况,
澳洋科技及其下属公司未开展房地产开发业务,如澳洋科技因存在自查范围内
未披露的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上市公司
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核查了公司的重大合同、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房产及土地权证、
银行流水单等相关资料,实地查看了房产和土地使用状况,取得了房产、土地等
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守法证明,并查阅了国土资源部网站。经核查,保荐机构认
为,澳洋科技及其下属公司未取得房地产开发相关资质,故从未开展房地产开发
业务。报告期内,发行人及控制的下属公司不存在闲置土地、炒地以及捂盘惜售、
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也不存在被行政处罚或立案调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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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业务
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安 宇 陈源泉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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