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专项自查报告
二〇一六年九月
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房地产开发业务专项自查报告
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洋科技”、“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14 日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6 年
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中
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61903 号)的要求,及《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 号)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及下属公司对报告期内(即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是否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
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专项自查,自查结果如下:
一、自查的期间和范围
(一)自查的期间
自查期间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报告期,即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二)自查的范围
本次自查的范围为公司及下属公司(包括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直接、间
接控股的子公司)报告期内的房地产开发业务是否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
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是否存在因该等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
正在接受调查的情况。
二、关于报告期内房地产开发业务是否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
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自查
经自查,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房地产开发业务,但确认公司及下属公司在报告
期内未取得房地产开发相关资质,故从未开展房地产开发业务。因此,报告期内,
公司及下属公司不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关于报告期内公司及下属公司房地产开发业务是否存在被行政处罚或
接收调查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房地产开发业务,但确认公司及下属公司在报告
期内未取得房地产开发相关资质,故从未开展房地产开发业务。因此,报告期内,
不存在因房地产开发业务被行政处罚或接受调查的情况。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及其一致行动
人出具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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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房地产开发业务专项自查报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就公司房地产开发业务相关事项出具了承诺:
“自查报告已如实披露了澳洋科技在报告期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自查情
况,澳洋科技及其下属公司未开展房地产开发业务,如澳洋科技因存在自查范
围内未披露的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上市
公司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自查结论
基于上述自查情况,公司认为:公司及下属公司报告期内未开展房地产开发
业务,因此不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也不
存在被行政处罚或接受调查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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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专项
自查报告》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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