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88 证券简称:上海石化 公告编号:临 2016- 17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6年10月18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上海石化”)
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本公司的 A 股股东既可参与现场投票,也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6 年 10 月 18 日 14 点 00 分
召开地点:中国上海市金山区金一东路 1 号金山宾馆北楼
(五) A 股股东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16 年 10 月 18 日
至 2016 年 10 月 18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
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投票股东类型
序号 议案名称
A 股股东及 H 股股东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审议及通过《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 √
(2017-2019 年)及其项下持续关连交易(即“日常
关联交易”,下同)的最高限额的议案。(具体内
容请参见备注 1)
2 审议及通过《综合服务框架协议》(2017-2019 年) √
及其项下持续关连交易的最高限额的议案。(具体
内容请参见备注 2)
备注 1:审议及通过《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2017-2019 年)及其项下的持续关连交易,
以及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和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各年度的有关持续关连
交易的最高限额,整体上和无条件地通过及确认本公司的所有董事已获授权采取必要的或适宜的
事宜及行动,以实施及赋予效力给《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2017-2019 年)内有关和具
附带性的任何事情,并作出其认为必要的、适宜的改动。
备注 2:审议及通过《综合服务框架协议》(2017-2019 年)及其项下的持续关连交易,以及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和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各年度的有关持续关连交易的最
高限额,整体上和无条件地通过及确认本公司的所有董事已获授权采取必要的或适宜的事宜及行
动,以实施及赋予效力给《综合服务框架协议》内有关和具附带性的任何事情,并作出其认为必
要的、适宜的改动。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分别经公司 2016 年 8 月 23 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前述会议的决议公告有关内容已分别刊载于 2016 年 8 月
24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并上载于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网站和本公司网站。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2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联系人和任何
与持续关连交易有关的股东(若有)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 A 股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
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
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
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
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A 股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
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
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
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
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
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凡在 2016 年 9 月 14 日(星期三)下午办公时间结束时登记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的上海石化境内股东名册内之 A 股股
东及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保管的上海石化股东名册内之上海石化 H 股股
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欲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 H 股股东参会事项参
见本公司发布的 H 股股东大会通知。
(二) 代理人
1. 凡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有表决权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委任
一位或多位人士作为其代理人,代表其出席现场会议及投票。受委托代理
人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 股东须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该委托书由委托人签署或由其以书面形式
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如果该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则授权其签署
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须经过公证。
3. 投票代理委托书和/或已公证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原件最迟须在本次
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乎情况而定)现场会议召开前24小时交回本公
司法定地址方为有效。A股股东应将有关文件递交上海石化(地址为中国上
海市金山区金一路48号上海石化董事会秘书室,邮编:200540)。欲参加
本次股东大会的H股股东参会事项请参见本公司发布的H股股东大会通知。
公司如未在前述规定的时间内收到有关文件的原件,该股东将被视为未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授权委托书将被视为无效。
股份类别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 股权登记日
A股 600688 上海石化 2016/9/14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聘请的律师。
(五)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 本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时应出示身份证明文
件(身份证或护照)。如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为法人,法定代表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证明,
并提供能够让本公司确认其法人股东身份的信息。如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受委托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或法人股东的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经过公
证证实的授权决议副本,并提供能够让本公司确认其法人股东身份的信息。
(二) 欲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请填妥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确认回执,
并于 2016 年 9 月 27(星期二)之前将出席确认回执送达本公司。详情请
参阅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确认回执。
六、 其他事项
(a) 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b) 本次股东大会预计历时不超过一个工作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
其委托代理人的交通及食宿费自理。
(c) 持有本公司 H 股的股东请注意:
有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之暂停过户日期
本公司将于 2016 年 9 月 15 日(星期四)至 2016 年 10 月 18 日(星期
二)止期间(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 H 股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以确认
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之权利。持有本公司 H 股股份的股东(“H 股股
东”),如欲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于会上投票,必须于 2016 年 9 月 14 日
(星期三)下午 4 时 30 分或之前将填妥之 H 股股份过户表格连同有关
之股票交回本公司之 H 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
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 183 号合和中心 17 楼 1712-1716 号铺进行登记。
(d) 本次股东大会秘书处: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室,联系方式如下:
中国上海市金山区金一路 48 号
邮政编码:200540
电 话:(8621)57943143
传 真:(8621)57940050
特此公告。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2 日
附件 1: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确认回执
附件 2: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附件 1: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确认回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规定,凡欲参加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本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之本公司股东,应按下列
填写出席确认回执。
A股 H股
姓 名 持股量(股)
身份证号码 股东账号
通讯地址 通讯电话
股东签署:
日 期:
附注:
1. 根据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6 年 9 月 14 日(星期三),
凡于该日下午办公时间结束后登记在本公司股东名册之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填写此出席确认回执并出席
股东大会。
2.请用正楷填写。填写复印本亦属有效。
3.请附上身份证明文件和持股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凡是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需持股东账户卡及本人身份
证,受托出席者还需持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法人股东的代理人需持股东单位证明,以办理登记
手续。
4.请于 2016 年 9 月 27 日(星期二)前(如采用邮递方式,以当地邮戳为准)将此回执送达:
(a) 持有本公司 A 股股份的股东
(1) 若亲递,可送至:
中国上海市金山区金一路 48 号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或
中国上海市延安西路 728 号华敏翰尊国际 28 层 B 座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秘书室
(2) 若邮递,可寄至:
中国上海市金山区金一路 48 号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邮政编码:200540
(3) 若传真,可传至: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传真号码:8621-57940050
(b) 持有本公司 H 股股份的股东
请亲递或邮递到本公司之 H 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 183
号合和中心 17M 楼。
附件 2
授权委托书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 2016 年 10 月 18 日
召开的贵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股数(A 股/H 股)(附注 2):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序号 非累积投票议案名称 赞成(附注 3) 反对(附注 3)
普通决议案
1 审议及通过《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
(2017-2019 年)及该协议项下的持续关连交易,以
及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和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各年度的有关持续关连交易的最高限
额,整体上和无条件地通过及确认本公司的所有董事
已获授权采取必要的或适宜的事宜及行动,以实施及
赋予效力给《产品互供及销售服务框架协议》
(2017-2019 年)内有关和具附带性的任何事情,并
作出其认为必要的、适宜的改动。
2 审议及通过《综合服务框架协议》(2017-2019 年)
及该协议项下的持续关连交易,以及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和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
各年度的有关持续关连交易的最高限额,整体上和无
条件地通过及确认本公司的所有董事已获授权采取
必要的或适宜的事宜及行动,以实施及赋予效力给
《综合服务框架协议》内有关和具附带性的任何事
情,并作出其认为必要的、适宜的改动。
委托人签名(盖章)(附注 4):
委托人身份证号(附注 4):
受托人签名(附注 5):
受托人身份证号(附注 5):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 请填上受托人的姓名。如未填上姓名,则股东大会主席将出任阁下的代理人。阁下可委
托一位或多位代理人代表出席及投票,受托人不必为上海石化股东,但必须亲自代表阁
下出席股东大会。对本授权委托书的每项变更,将须由签署人签字方可。
(2) 请填上以阁下您的名义登记与本授权委任书表格有关的股份数目。如未有填上数目,则
本授权委托书将被视为与以您阁下名义登记之所有本公司股份有关。
(3) 谨请注意:阁下如欲投票赞成决议案,请在「赞成」栏内适当地方加上「√」号;如欲
投票反对决议案,则请在「反对」栏内适当地方加上「√」号,如无任何指示,受委托
代理人可自行酌情投票或放弃投票。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投弃权票、放弃投票,
公司在计算该决议案表决结果时,均不作为有表决权的票数处理。
(4) 请用正楷填上阁下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如阁下为一法人单位,则本授权委托书上须盖
上法人单位的印鉴,或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正式授权代理人亲笔签署。
如本授权委托书由阁下的授权代理人签署,则必须经过公证。
(5) 请用正楷填上受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6) A 股股东请注意:本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签署之授权书或其它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
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最迟须于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乎情况而定)
指定举行时间前 24 小时送达本公司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金山区金一路 48 号,中国石
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邮政编码:200540),方为有效。
H 股股东有关文件的送达请参见本公司发布的 H 股股东大会通知。
(7)本授权委托书之每项更正,均须由签署人加签认可。
(8) 股东代理人代表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及由委托人签署或由委托
人法定代表人签署之委托书,委托书应注明签发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