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丰智能: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9-02 19:4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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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三丰智能输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6]A0479号

致:湖北三丰智能输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及湖北三丰智能输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丰智能”)章程等

有关规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湖北三丰智能输

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

法性进行核查和验证(以下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

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

任。

本所律师根据《从业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

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

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8 月 16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开发布了《湖北三丰智能输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通知的公告》,在上述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股东有权

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及登记办法、网络投票的程序、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股

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6年9月2日在湖北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黄金

山工业新区金山大道39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朱汉平先生主持。

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

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布

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2、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并经查

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232,727,551

2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62.1601%;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的股东1人,代表

股份1,500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

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

明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经审议,依照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规则》所规定的表决程

序,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暨控股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

担保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232,727,551股,反对1,5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进行,现场投票由一名

监事和两名股东代表进行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贵公司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贵公司董事签

署。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两份。

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三丰智能输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胡 琪

董一平

2016 年 9 月 2 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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