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昌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补选独立董事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
议审议的补选独立董事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经审阅徐立云先生的个人履历,未发现其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
定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
2、徐立云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
者并且禁令尚未解除的情形;
3、徐立云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符合《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徐立云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在独立董事候选人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字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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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黔锋 郑春美 邹明春
2016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