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宝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9-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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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65 证券简称:红宝丽 公告编号:临 2016-038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字[2016]776 号《关于核准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批复》同意,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65,596,422股,募集资金净额

366,908,780.53元。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年产12万吨环氧丙烷项目”,由

全资子公司红宝丽集团泰兴化学有限公司承担该项目建设任务。此前,公司已将

募集资金净额全部划入该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淳支行开设的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32050159643600000102)中,并和该子公司会同公司保

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淳支行签订

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见巨潮资讯网公告临2016-032)。

为了进一步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并建立更加广泛

的银企合作关系,红宝丽集团泰兴化学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

苏省分行营业部(高淳支行)增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将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高淳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的10,000.05万元募集资金转入该

专项账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

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和红宝丽集团泰兴化学有限公司(公司和泰兴化

学公司以下共同简称“甲方”)会同公司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丙方”)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乙

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协议签署日

期为2016年9月2日。协议约定主要条款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设情况

甲 方 已 在 乙 方 开 设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 以 下 简 称 “ 专 户 ”), 账 号 为

4301019119100196025 ,截至2016年8月4日,专户余额为 100000465.00元。该

专户仅用于甲方的年产12万吨环氧丙烷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10000万元,其中定期10000万元,开户日期

为2016年8月4日,期限6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

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履行其监督

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

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四、甲方及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超、俞康泽可以随时到乙方查

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

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

募集资金净额的 5%的(以孰低为原则),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

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甲方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

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出具鉴证报告。

八、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

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丙方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甲方

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九、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

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十、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及时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的规

定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乙方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

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一、丙方应当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

查。丙方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甲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

核查报告并披露。如甲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

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丙方应当在其核查报告

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甲

方、乙方应积极协助和配合丙方的上述工作。

十二、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

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三、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

效。

特此公告。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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