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涛股份: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9-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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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25 证券简称:洪涛股份 公告编号:2016-050

债券代码:128013 债券简称:洪涛转债

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6]996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面值不超过120,000万

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1,200,000,000.00元,

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15,740,062.68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1,184,259,937.32元,

并于2016年8月4日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2016年8月4日,瑞华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上述资金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瑞华专审字

[2016]48020002号验资报告审验。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及保荐机构海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 分别与平安银行深圳平安大厦支行、

北京银行深圳高新园支行、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创维大厦支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已分别在上述三家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

1、截止2016年8月4日,平安银行深圳平安大厦支行专户余额为78,738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实施在线智能学习平台及教育网点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

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止2016年8月4日,北京银行深圳高新园支行专户余额为25,000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实施职业教育云平台及大数据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

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截止2016年8月4日,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创维大厦支行专户余额为15,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实施研发中心及教师培训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

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海通证券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

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海通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

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海通证券应当依据《规范运作

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

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海通证券

的调查与查询。海通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情况。

(四)公司授权海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刚、胡连生可以随时到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准

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海通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

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海通证券。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

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以较低者为准)

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海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

出清单。

(七)海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三方监

管协议相应条款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

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

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其他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海通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海

通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海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

或者海通证券有权要求公司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如公司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

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司、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海通证券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

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九)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海通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

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

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海通证券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止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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