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盈峰环境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TCYJS2016H0876 号
致: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峰环境”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盈峰
环境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
书随盈峰环境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
神,对盈峰环境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
查和验证,出席了盈峰环境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根据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8 月 17 日发布的《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
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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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逐项审议《关于宇星原股东履行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第一期
应收账款购回承诺的议案》:
(1)《关于太海联股权投资江阴有限公司履行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
公司第一期应收账款购回承诺的议案》
(2)《关于江阴福奥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履行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
公司第一期应收账款购回承诺的议案》
(3)《关于上海和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履行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
司第一期应收账款购回承诺的议案》
(4)《关于 Zara Green Hong Kong Limited、凯鹏(天津)股权投资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履行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第一期应收账款购回承诺的议
案》
(5)《关于 Eastern Union Holding Limited、凯鹏(天津)股权投资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履行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第一期应收账款购回承诺的议
案》
(6)《关于 Jess Kay International Limited 履行宇星科技发展(深圳)
有限公司第一期应收账款购回承诺的议案》
3、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处理宇星原股东深圳市权策管
理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安雅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未履行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
限公司第一期应收账款购回承诺的议案》。
其中议案 1 为需要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
(二)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本次大会的时间、地点、股权登
记日以及提交本次大会审议的提案等。
本次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9 月 2 日下午 14:30 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
滘镇新城区怡欣路 7-8 号盈峰中心 23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6 年 8 月 24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2 日交易时间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开始时
间(2016 年 9 月 1 日下午 15:00)至投票结束时间(2016 年 9 月 2 日下午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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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经本所律师验证后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进行投票以及网络投
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计 13 名,持股数共计 328959202 股,占盈峰环境总股本
的 45.2248%。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
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股东资格。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
行了逐项表决,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二)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的统计数。
(三)本次股东大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其中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汇总统计,并由该公司对其真实性负
责。
(四)经本所律师查验,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经合法表决通过;
对于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有关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本次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
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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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盈峰环境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无副本。(以下无正文)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章靖忠
承办律师:邱志辉 商学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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