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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16]第 0225 号
致: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发生或
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
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
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核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
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
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本次会议的真实
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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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遗漏,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现场
见证了本次会议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 2016 年 8 月 17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召
集。
根据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8 月 18 日发
布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会议召开 15 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
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
事项等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9 月 2 日下午 14:00
在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西外环路 333 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
刘长杰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9 月 2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法律意见书
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9 月 1
日 15:00 至 2016 年 9 月 2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审议事项与会议
通知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78,161,9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0612%。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78,077,99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0438%;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信息,
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84,0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4%。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为 2016 年 8 月 29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以及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人
员均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依据《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书面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进行表决。对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本次会议采用了中小投资者单独计
票的方式。
法律意见书
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
和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结果
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
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载明的如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审议《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2、逐项审议《关于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2.1 发行股票的类型和面值
2.2 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2.3 发行对象
2.4 发行数量及认购方式
2.5 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
2.6 限售期
2.7 上市地点
2.8 募集资金投向
2.9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2.10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
3、审议《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4、审议《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
5、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
事宜的议案》
6、审议《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7、审议《公司未来三年(2016 年—2018 年)股东回报规划》
8、审议《关于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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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9、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 2016 年非
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有效表决通过。
本次会议的会议记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会议决
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
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付 洋 经办律师: 王盛军
张晓光
2016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