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能源: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9-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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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东华能源

股票代码:002221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施建刚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通过《民事信托协议(资金信托)》)

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凤凰镇徐市街32号

通讯地址:江苏省张家港市凤凰镇徐市街32号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16年9月2日

1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

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

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

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

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

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2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7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东华能源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9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10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11

第八节 备查文件...............................................12

3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施建刚

东华能源、上市公司、公司、本公司 指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 指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本公司股份持股

结构变动行为

广东证监局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报告(书) 指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

报告书

元 指 人民币元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姓名:施建刚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205211961*******9

住所:江苏省张家港市凤凰镇徐市街 32 号

通讯地址:江苏省张家港市凤凰镇徐市街 32 号

通讯方式:0512-58110701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

人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的发行在外股份总

额百分之五以上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持有东华能源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外,未持有、控制

其它任何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权益变动的目的

依据广东证监局信息披露义务认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减持东华能源股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

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

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1、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施建刚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

60,240,96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33%;

2、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施建刚通过一项资金信托安排(见

下文披露)持有公司股票 40,999,67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95%。

3、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施建刚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

股票 101,240,634 股,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 7.28%,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

二、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1、2012 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信息披露义务人施建刚认购东华能源非公

开发行股票 15,060,241 股,占上市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5.14%。(本次增发股

票上市时间:2012 年 12 月 5 日。施建刚前述认购股份的锁定期为自新增股份上

市之日起 36 个月。解除限售的股份可上市流通日:2015 年 12 月 7 日。)

2、公司实施 2012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

转增 10 股,信息披露义务人施建刚持有东华能源股票 30,120,482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5.14%。(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3 年 4 月 17 日,除权除息日

为:2013 年 4 月 18 日。)

3、2014 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总股本数量由 586,346,184 股增加到

692,346,184 股, 信息披露义务人施建刚持有公司股票 30,120,482 股占上市公

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4.35%。(本次增发股票上市时间:2014 年 7 月 1 日。)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以资金信托方式通过自然人“施某”证券账户买卖公

司股份的情况

2014 年 6 月 9 日披露义务人施建刚及其所实际控制的张家港华安投资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张家港华安”)分别与自然人施某(与施建刚无关联关系)签

署《民事信托协议(资金信托)》,施建刚及张家港华安分别将 2.1 亿元人民币和

7637 万元人民币信托给施某进行用于沪、深两地证券市场的上市公司股票投资

(包括以公开市场受让、要约收购、定向增发等方式进行投资)。根据施建刚与

7

施某的合同约定,2014 年 6 月 16 日、17 日、18 日,施建刚通过“施某”证券账

户买入“东华能源”股票 1,536,44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2%。2014 年 6 月

23 日,施某参与了东华能源的 2014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了“东华能源”股

票 23,465,159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3.39%。(本次增发股票上市时间:2014

年 7 月 1 日。所认购股份的锁定期为自本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解除限

售的股份可上市流通日:2015 年 7 月 1 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认定及施建刚本人确认,截至 2014

年 6 月 23 日,施建刚本人及通过施某名义持有“东华能源”股票总计 55,122,087

股,占总股本的 7.96%,已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但施建刚作为信息披露

义务人,未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通知公司,未予以公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被认定增持超过 5%后买卖股票情况

施建刚证券账户交易情况:2014 年 7 月 8 日至 7 月 11 日,施建刚名下证券

账户共买入“东华能源”股票 664,978 股;2014 年 7 月 28 日至 8 月 4 日,施建

刚名下证券账户共卖出“东华能源”股票 664,978 股。2015 年 8 月 27 日、28 日,

施建刚名下证券账户共买入“东华能源”股票 135,700 股;2015 年 9 月 1 日、2

日,施建刚名下证券账户共卖出“东华能源”股票 135,700 股。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拥有东华能源权益中,施建刚证券账

户持有的 60,240,000 股,被用于质押。

8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东华能源上市交易股份

的情况

施建刚先生在提交本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内未有买卖、减持东华能源股票情

形发生。

9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2016 年 8 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

披露违法及短线交易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 号》):对施建刚信息披露违

法行为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并处罚款 38 万元;对施建刚短线交易违法行为处

以警告,并处罚款 6 万元;合计罚款 44 万元。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

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

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10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施建刚

签署日期:2016年9月2日

11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股权变更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报告书原件。

四、公司股东出具的告知函。

备查文件备置地点: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12

(本页无正文,为《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施建刚

2016 年 9 月 2 日

13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 市 公 司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 上 市 公 司

江苏省张家港市

名称 司 所在地

股票简称 东华能源 股票代码 002221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

义 务 人 名 施建刚 义 务 人 注 江苏省张家港市

称 册地

拥 有 权 益 增加 减少 □ 有 无 一 致

有 □ 无

的 股 份 数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 行动人

量变化 化 □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

义务人是 义务人是

否为上市 是 □ 否 否为上市 是 □ 否

公司第一 公司实际

大股东 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权 益 变 动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方式(可多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选) 继承 □ 赠与 □

其他 施建刚与施某签订《民事信托协议(资金信托)》

14

信息披露

义务人披

露 前 拥 有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

权益的股

份 数 量 及 持股数量: 直接持有 30,120,482 股

占上市公

司 已 发 行 持股比例: 4.35%

股份比例

本次权益

变动后,信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

息披露义 持股数量:2014 年 7 月 1 日(为增发股票上市日):直接持有 30,120,482

务人拥有 股、通过施某的名义(通过签订《民事信托协议(资金信托)》方式)

权益的股 间接持有 25,001,605 股

份数量及 持股比例: 直接持有 4.35%、间接持有 3.61%

变动比例

信息披露

义务人是

否拟于未 是 □ 否

来 12 个月

内继续增

信息披露

义务人在

此前 6 个月

是否在二 是 □ 否

级市场买

卖该上市

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

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15

控股股东

或实际控

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

是 □ 否 □

在侵害上

市公司和

股东权益

的问题

控股股东

或实际控

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

在未清偿

其对公司

是 □ 否 □

的负债,未

解除公司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为其负债

提供的担

保,或者损

害公司利

益的其他

情形

本次权益

变动是否

是 □ 否 □

需取得批

是否已得

是 □ 否 □

到批准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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