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汽集团: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来源:上交所 2016-08-31 13:4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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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机制,保护投资者权益,

规范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 年修订)》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及《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

统”)为股东行使表决权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上交所网络投票

系统包括下列投票平台:

(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二)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股东

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履行股东大会相关的通知和公告义务,

做好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相关组织和准备工作。

第四条 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按照上

交所相关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使用上交所公告编制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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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件编制股东大会相关公告,并按规定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且有权出席会议行使表决

权的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

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上证所信息

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委托

信息公司提供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相关服务,并明确服务

内容及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通知与准备

第七条 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按照本

细则第四条的规定编制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载明下列网络

投票相关信息:

(一)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

(二)现场与网络投票的时间;

(三)参会股东类型;

(四)股权登记日或最后交易日;

(五)拟审议的议案;

(六)网络投票流程;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网络投票信息。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按

照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及时编制相应的公告,补充披露相关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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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大会延期或取消;

(二)增加临时提案;

(三)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四)补充或更正网络投票信息。

第九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公告中按下列议案组分别列示候选人,

并提交表决: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监事候选人。

第十条 公司通过上交所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提交披露

本细则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公告时,应当核对、确认并保

证所提交的网络投票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两个交易日前,向

信息公司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数据,包括股

东姓名或名称、股东账号、持股数量等内容。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

间隔两个交易日。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投票起始日的前一交易

日,登录上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服务平台(网址:

list.sseinfo.com),再次核对、确认网络投票信息的准确和

完整。

第十三条 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下列股票名义持有人

行使表决权需要事先征求实际持有人的投票意见的,可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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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信息公司通过股东大会投票意见代征集系统(网址:

www.sseinfo.com),征集实际持有人对股东大会拟审议事

项的投票意见: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

券公司;

(二)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证金公司”);

(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四)持有沪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香港结算公司”);

(五)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认定的其他股票名义持有

人。

征集时间为股东大会投票起始日前一交易日(征集

日)的 9:15-15:00。

第三章 网络投票的方法与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利用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

络投票方式的,现场股东大会应当在上交所交易日召开。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

的,可以通过股东账户登录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

端,参加网络投票。

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上交所交易时间段。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通过上交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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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可以登录上交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并在办理股东身份认

证后,参加网络投票。

通过上交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其股东类型进入对应的投

票界面投票。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

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有相同类别股份的数量总和。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下列登记

信息,确认多个股东账户是否为同一股东持有:

(一)一码通证券账户信息;

(二)股东姓名或名称;

(三)有效证件号码。

前款规定的登记信息,以在股权登记日所载信息为

准。

第十九条 除采用累积投票制以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

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

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明确发

表同意、反对或弃权意见。但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股票名

义持有人,根据有关规则规定,应当按照所征集的实际持有

人对同一议案的不同投票意见行使表决权的除外。

第二十条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

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

相同类别股份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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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

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的表决意见,分

别以各类别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对于采用累积投票

制的议案,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

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

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

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

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

票。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

参加网络投票,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其全部股东账

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总数为基准计算。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证券公司、证金公

司,作为股票名义持有人通过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

权的,需通过信息公司融资融券和转融通投票平台(网址:

www.sseinfo.com)行使表决权。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的 9:15-15:00。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QFII)作为股票名义持有人通过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行

使表决权的,其具体投票操作事项,应当按照上交所的相关

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香港结算公司,作

为股票名义持有人通过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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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上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 年

修订)》、《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参与沪通股上市公司网

络投票实施指引》等相关规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上交所网络投票平

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章 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与查询

第二十六条 股东仅对股东大会部分议案进行网络投票

的,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本

细则要求投票的议案,其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根据公司的委

托,信息公司通过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取得网络投票数据

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及其相关明细。

公司委托信息公司进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果合并

统计服务的,应当及时向信息公司发送现场投票数据。信息

公司完成合并统计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统计数据、现场投

票统计数据、合并计票统计数据及其相关明细。

第二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公司向公司提

供相关议案的全部投票记录,公司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公司

章程及股东大会相关公告披露的计票规则统计股东大会表决

结果:

(一)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参加网

络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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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第二十九条 公司需要对中小投资者等出席会议及表决

情况分别统计并披露的,可以委托信息公司提供相应的分类

统计服务。

第三十条 公司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

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

异议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和信息公司提出。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结束后,召集人应当按照本细则

第四条的规定编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并及时披露。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除下

列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在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结束后第二天,股东可

通过信息公司网站(网址:www.sseinfo.com)并按该网站

规定的方法查询自己的有效投票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交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2015 年修订)》、《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参与沪股通上

市公司网络投票实施指引(2015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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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 细 则 如 与 日 后 颁 布 或 修 改 的 法 律 、 法

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并且公司将及时对本细

则进行相应的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

行,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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