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通科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6年上半年度跟踪报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8-26 13:4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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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上半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恒通科技

保荐代表人姓名:庞雪梅 联系电话:010-60833116

保荐代表人姓名:孙毅 联系电话:010-60833028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2016 上半年度,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

均及时审阅了恒通科技 2016 年上半年

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部分文件为事

前审阅。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无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是。保荐机构已进一步督导公司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3 次。保荐机构查询了公司募集资

金专户资金变动情况、银行明细账等。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是

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1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1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否,本次现场检查是按照北京证

送 监局的规定和要求开展进行,与交易

所的规定有所不同,因此未报送交易

所。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无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6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是。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发行人上半年业绩同比下降幅度

较大,主要是公司对集成房屋销售确

认收入的政策为完工并验收,今年 1-6

月完工验收的集成房屋项目金额较

少,导致确认的收入和利润较少。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2016 上半年,保荐机构已按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建立并保管相关

保荐业务工作底稿。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0次

(2)培训日期 无

(3)培训的主要内容 无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无 不适用

执行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无 不适用

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无 不适用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

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 无 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无 不适用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 否 履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志强承诺:自公司

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

其所持公司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

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公司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 6 个月。(在公司上市后至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 是 不适用

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

行为,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在公司上市后,其将严格遵守上市前做出的股份锁定

及减持限制措施承诺,在锁定期满后的 12 个月内,减持

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15%;在锁定期

满后的第 13 至 24 个月内,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在锁定期

届满后第 13 个月初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15%。减持价格

(复权后)不低于发行价,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

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若公司有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其减持价

格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其减持公司的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

以公告。

上述承诺不因其在公司的职务调整或离职而发生变

化。

2.公司股东晨光景泰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

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

在公司上市后,其将严格遵守上市前做出的股份锁定

及减持限制措施承诺,在锁定期满后的 12 个月内,减持

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15%;在锁定期

满后的第 13 至 24 个月内,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在锁定期

是 不适用

届满后第 13 个月初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15%。减持价格

(复权后)不低于发行价,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

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若公司有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其减持价

格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其减持公司的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

以公告。

3.公司股东中科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

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

是 不适用

在公司上市后,其将严格遵守上市前做出的股份锁定

及减持限制措施承诺,在其所持公司的股份锁定期满后,

其可根据自身的经营或投资需求,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适当转让部分公司股票。

其将在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减持不超过 100%公司的

股票,转让价格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后的每股净资

产。

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若公司有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其减持价

格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其减持公司的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

以公告。如其未履行承诺,其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公司股东金石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截至上市之日已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

在公司上市后,其将严格遵守上市前做出的股份锁定

及减持限制措施承诺,在其所持公司的股份锁定期满后,

其可根据自身的经营或投资需求,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适当转让部分公司股票。

是 不适用

其将在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减持完毕所持公司的全

部股票,且转让价格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

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若公司有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其减持价

格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其减持公司的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

以公告。如其未履行承诺,其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 公司股东张劲松和江靖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

是 不适用

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

6. 公司股东晨光景泰的股东王秋艳、王玉莲、申海 是 不适用

军、倪绍良、李德、谭黎明,作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

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其所持公司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

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公司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 6 个月。(在公司上市后至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

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

行为,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其减持公司的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

以公告。

上述承诺不因其在公司的职务调整或离职而发生变

化。

7. 公司股东晨光景泰的股东、原公司副总经理许忠

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任职期间每 是 不适用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

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8. 公司承诺: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

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

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或二级市场市价孰高值确定,并于有权部门处罚和认定事

实之日起 30 日内启动回购措施。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 是 不适用

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公司所作承诺未能履行或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

期履行的,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

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

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9.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若公司招股说

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承诺不因其在公司的职务调整或离职而发生变

化。

是 不适用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

大、实质影响的,其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

购价格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二级市场市

价孰高值确定,并于有权部门处罚和认定事实之日起 30

日内启动回购措施。

若其未能履行回购股份承诺的,其承诺将暂停行使表

决权,并将当期及以后各期获得的全部分红赠予公司,直

至承诺履行完毕。

其将严格履行公司上市前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若其

所作承诺未能履行或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其

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其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

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4)其违反其承诺所得的收益将全部归属于公司,

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

进行赔偿。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

抗力等其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其承诺未能履行、确已

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其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

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以尽可能保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 2016 年 1-6 月,存在以下中国证监

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 会(包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机

项及整改情况 构或者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

项:

2016 年 3 月 16 日,中国证监会福

建监管局对本保荐机构泉州宝洲路营

业部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泉州宝洲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

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书【2016】3 号),指出中信证券泉州宝

洲路营业部存在员工违规为客户融资

提供便利的问题。本保荐机构此前已根

据福建证监局的要求认真开展了自查

自纠工作,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公司内部通报

批评并处以经济处罚,并深刻总结反

思,汲取教训以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

生。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16 年上半年度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庞雪梅 孙 毅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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