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鸿利智汇
保荐代表人姓名:赵虎 联系电话:186 8888 ****
保荐代表人姓名:章琴 联系电话:186 7597 ****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0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 是
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
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每月一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 是
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2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3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0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1次
2016 年 7 月,广发证券关于广州市鸿
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
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
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0
(2)培训日期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无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无
3.“三会”运作 无 无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无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无
6.关联交易 无 无
7.对外担保 无 无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无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
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 无 无
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
无 无
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
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 无 无
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履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公司承诺:
不为任何激励对象依"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获取有
是
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且不为其贷款提供担
保。
1、公司第一大股东李国平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该等
是
股份。(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
月后,本人在任职期间内每年直接和间接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
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3)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公司第二大股东马成章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 是
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该等
股份。(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
月后,本人在任职期间内每年直接和间接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
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3)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公司股东雷利宁承诺:
(1)自持有公司股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其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已持有
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
是
四个月内,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股份的 50%。(2)作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
起十二个月后,本人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3)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公司第一大股东李国平承诺:
为杜绝出现同业竞争等损害广州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鸿利光电")的利益及其中小股东的权益的情形,本人出具本承诺函,
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一条 在本人作为鸿利光电的股东期
是
间,本人不在任何地域以任何形式,从事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规章所规定的可能与鸿利光电构成同业竞争的活动。本人
今后如果不再是鸿利光电的股东的,本人自该股权关系解除之日起五
年内,仍必须信守前款的承诺。
5、公司第二大股东马成章承诺:
为杜绝出现同业竞争等损害广州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鸿利光电")的利益及其中小股东的权益的情形,本人出具本承诺函,
是
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一条 在本人作为鸿利光电的股东期
间,本人不在任何地域以任何形式,从事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规章所规定的可能与鸿利光电构成同业竞争的活动。本人
今后如果不再是鸿利光电的股东的,本人自该股权关系解除之日起五
年内,仍必须信守前款的承诺。
6、公司股东众而和、雷利宁、广发信德承诺: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不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鸿利光电主营业 是
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
7、公司发起人李国平、马成章、雷利宁、黄育川、周家桢承诺:
由于公司税务主管部门同意各发起人免缴整体变更股份有限公
司时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公司暂未代扣代缴相关税款。如果今后国家
有关税务主管部门就上述事项要求本人补交税款或承担法律责任,本 是
人愿意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自行补缴税款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
有关部门要求公司承担法律责任,本人愿意按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时的持股比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对公司因此受到的损失给予补偿。
8、公司第一大股东李国平、第二大股东马成章承诺:
由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生产员工主要为流动性较强的外来工,
绝大多数员工不愿意购买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基本社会保障制度
不易全面贯彻执行,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被要求为公司员工补缴此前 是
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或承担相应的住房补贴费用,或受到有关主管部门
处罚,李国平、马成章将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保证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9、公司第一大股东李国平承诺:
自 2016 年 1 月 15 日至 2017 年 1 月 15 日不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
份,包括承诺期间因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权益分派产生的股份。 是
若其违反承诺减持股份,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全部上缴公司,并承担
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
10、陈淑芬、邓寿铁、董金陵、雷利宁、石超、孙昌远、王宇宏、
杨永发、雍欣承诺:
自承诺函签署之日(2015 年 7 月 9 日)起十二个月内,通过二 是
级市场或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方式增持公司股
票。承诺在本次增持期间及增持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本人持有的公
司股份,包括承诺期间因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权益分派产生的股
份。
11、公司第二大股东马成章承诺:
自 2016 年 7 月 19 日起 6 个月内不减持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前
述 6 个月期限届满后的 6 个月内如减持,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
是
股份总数的 5%。以上承诺减持的股份包括承诺期间因送股、公积金
转增股本等权益分派产生的股份。本人若违反承诺减持股份,减持股
份所得收益将全部上缴公司,并承担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
无
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专用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16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2016 年 9 月 1 日
赵 虎
2016 年 9 月 1 日
章 琴
保荐机构: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