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选举龚伟斌先生为董事长的独立意见
根据龚伟斌先生的简历,我们认为龚伟斌先生具备担任公司董事长的资格和
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长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
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尚未解除的情形。
同意龚伟斌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职务。
二、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同意聘任龚伟斌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同意聘任吴强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同意聘任庄继里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同意聘任吴强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
进行的,并已征得被聘任人本人的同意。被聘任人具备担任公司高经管理人员的
资格和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经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
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尚未解除的情形。
经核查,上述人员的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规及公司规章的规定,上述三名高
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
情形,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独立董事:叶剑生、王东芹、罗桃
2016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