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9-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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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84 证券简称:江海股份公告编号:2016-042

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224 号)核准,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94,562,647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199,999,990.43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募集资金

净额为 1,180,760,390.56 元。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衡

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验证,并于 2016 年 8 月 4 日出具了《验

资报告》(2016)00156 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公司及公司负责项目具

体实施的子公司南通江海储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海储能”)、南通新江海动力

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江海”)、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招商南

通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浦发南京分行”)

已于近期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全部募集资金已按规定存放于公司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进行管理。具体事宜如下:

一、协议主要条款

1、公司及负责项目具体实施的子公司已分别在招商南通分行、浦发南京分行开

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各银行的具体账户情况如下:

(1)公司已在招商南通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021900200710988,

截至 2016 年 8 月 5 日,专户余额为 118,076.039056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子公司

新江海负责实施的高压大容量薄膜电容器扩产及其金属化镀膜项目及子公司江海储

能负责实施的南通江海超级电容器产业化项目的存储。专户资金将根据项目实际实

施情况,分批划转至新江海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93010154740022459)和江海

储能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513903317110818),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其中,

专户资金中,40,000 万元将用于实施高压大容量薄膜电容器扩产及其金属化镀膜项

目,78,076.039056 万元将用于实施南通江海超级电容器产业化项目。

(2)新江海已在浦发南京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93010154740022459,截至 2016 年 8 月 5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存

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021900200710988)分批划转的资金,并用于高压大

容量薄膜电容器扩产及其金属化镀膜项目实施,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江海储能已在招商南通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513903317110818,截至 2016 年 8 月 5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存储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021900200710988)分批划转的资金,并用于南通江海

超级电容器产业化项目实施,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及负责项目实施的子公司、浦发南京分行、招商南通分行应当共同遵

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华泰联合证券应当依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

其监督权。公司及新江海、江海储能和浦发南京分行、招商南通分行应当配合华

泰联合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泰联合证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情况。

4、公司及新江海、江海储能授权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史玉文、

张怿可以随时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浦发南京分行、招商南通分行应当及时、

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浦发南京分行、招商南通分行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浦发南京分行、招商南通

分行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浦发南京分行、招商南通分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出具对账单,并抄

送华泰联合证券。浦发南京分行、招商南通分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

6、公司及新江海、江海储能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

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的,浦发南京分行、招商南通分行应当及

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华泰联合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华泰联合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泰联合证券

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浦发南京分行、招商南通分行,

同时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浦发南京分行、招商南通分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泰联合证券出具对账单

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及新江海、

江海储能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

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7 年 12 月 31 日)

后失效。

二、备查文件

《南通江海储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

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南通新江海动力电子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

特此公告。

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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