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98 证券简称:中水渔业 公告编号:2016-054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仲裁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因交易对手方张福赐、张福庆未按合同约定履行2015年度
业绩承诺补偿事项,于2016年8月15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
裁申请书》,于2016年9月1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当日作出的《关于
(2016)京仲案字第1973号仲裁案受理通知》。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仲裁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本公司
法定代表人:宗文峰
被申请人1:张福赐
被申请人2:张福庆
(二)本案纠纷的起因
本公司在收购张福赐持有的厦门新阳洲水产品工贸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新阳洲公司”)55%股权时,与交易对手方张福赐签署的《股
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业绩补偿协议》、
《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中约定:张福赐承诺新阳洲公司 2015
年度实现净利润不低于 4,324 万元,并承诺在新阳洲公司未达到承诺
的净利润时,张福赐应在 2016 年 6 月 30 日前,将不足部分以现金方
式补齐;同时作为张福赐承诺业绩的保证而未支付给张福赐收购价款
4,400 万元中的 2,200 万元按约定用于新阳洲公司 2015 年度业绩补
偿。
根据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水集团
远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新阳洲水产品工贸有限公司 2015 年度业
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中审亚太审字(2016)010251-03
号),确认新阳洲公司 2015 年度业绩承诺数为 4,324 万元、业绩实
现数为-25,664.42 万元,差额为 29,988.42 万元,在依约扣除申请
人应向张福赐支付的当期交易价款 2,200 万元之后,张福赐仍需要向
本公司补偿 27,788.42 万元。
2016 年 6 月 13 日,申请人向张福赐发出《关于要求张福赐履行
2015 年业绩承诺的函》,要求被申请人以现金方式完成 2015 年度的
业绩补偿义务。但截至本仲裁申请提出之日,被申请人仍未支付任何
业绩承诺补偿款。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为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公司特向北
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本公司的仲裁请求
鉴于上述情况,本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
仲裁程序,对张福赐、张福庆提出如下仲裁请求:
1、被申请人 1 以现金方式向申请人支付新阳洲公司 2015 年度业
绩 补偿款 ,共计 27,788.42 万元 人民币 ,给付 逾期支 付违约 金
597.45103 万元人民币(暂计至 2016 年 8 月 12 日),上述款项合计
为 28,385.87103 万元人民币;
2、被申请人 1 承担本案仲裁费用及申请人为此案支付的律师费
50 万元人民币;
3、被申请人 1 以其所持有的新阳洲公司 35.2%的股权对其履行上
述 1、2 两项项下义务承担担保责任;
4、被申请人 2 以其所持有的新阳洲公司 7.8%的股权对被申请人 1
履行上述 1、2 两项项下义务承担担保责任。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仲裁事项已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
项。
五、有关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的影响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
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仲裁的进展情况,
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受理通知》
特此公告。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