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
2016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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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2014 年第二次修订)》(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公告【2014】46 号)、《吉
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受吉林永大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赵鑫律师、胡大吉律师(以下
简称“冠衡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相关事项依法进行律师见证并
出具法律意见书。
冠衡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已经作出的如下承诺:即所有提供与
本律师的文件正本,以及经本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
可靠。
为出具法律意见,我们依法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关于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关
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收到股东临时提案的公告》、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关于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补
充通知的公告》、《关于增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
格等身份证明文件等。
冠衡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之规定,按照律师行为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及其他
相关事项依法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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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一)经查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8 月 17 日,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公告》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予以公告;于 2016 年 8 月 22 日,将《关于
收到股东临时提案的公告》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等媒
体予以公告;于 2016 年 8 月 23 日,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关于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补充通知的公告》、《关于增
选非独立董事的公告》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予
以公告。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时间合规,拟审议全部议案的具体内容已经充
分、完整披露。
(二)经见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由董事、总经理马正学先生(代
行董事长职责)主持,于 2016 年 9 月 1 日(星期四)下午 14 时 30 分,在吉林
省吉林市船营区迎宾大路 98 号公司二楼多功能会议室,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 年 8 月 31 日—2016 年 9 月 1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1
日上午 9 时 30 分—11 时 30 分,下午 13 时 00 分—15 时 00 分;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8 月 31 日下午 15 时 00
分至 2016 年 9 月 1 日下午 15 时 00 分。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会议时间、地
点一致。故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经查验,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 2016 年 8 月 25 日(星期四)为股权登记
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时间间隔合规。
(一)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经查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共 3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34,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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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者其合法授权的委托
代理人。
(二)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过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 1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1%。
综上,合计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为 4 人,代表股份 34,7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41%。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同参加了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经查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经见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议案
内容逐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进行了计票、监票,主持人现场宣布了表决情况和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均未提出异议。会议未对股东大会通知没有列明的议案或
其他事项进行表决。
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中,议案 1、议案 2 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均获
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经见证,冠衡律师现场确认表决情况、表决结果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补选刘丹女士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34,0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总数的
97.98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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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34,0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总数的
97.9856%。
(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增选尹宏伟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3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总数的
97.98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3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总数的
97.9827%。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冠衡律师认为,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
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
的了解对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律师见
证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冠衡律师同意
将本律师见证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
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
本律师见证意见书一式四份,公司留存两份,送主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一份,本所留存一份。加盖北京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公章、负责人签字及冠
衡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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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专为北京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
2016 年 9 月 1 日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王文生(签字): 赵 鑫(签字):
胡大吉(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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