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莫股份: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补充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9-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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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76 证券简称:宝莫股份 公告编号:2016-051

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

“宝莫股份”)2016年8月30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

的《关于对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6】

第40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对公司本次权益变动事项表示高度关

注,要求公司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收到问询函后,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现对问询函中问题2补充更新说

明披露如下:

问题2、本次股份转让以及委托表决权的行为是否符合现有法律法规的

规定,并说明长安集团、康乾投资及夏春良委托表决权的行为实质是否构成

股份转让,是否违反相关主体曾作出的股份限售承诺;

回复:

本次交易中,长安集团、康乾投资、夏春良(以下合称“转让方”)与

吴昊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将其所持有的宝莫股份27,695,176股、3,900,000

股、2,550,000股股份(合计占宝莫股份总股本5.58%)转让给吴昊。另外,

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转让方还将合计持有的宝莫股份98,610,530股股

份的表决权委托给吴昊行使,前述股份占宝莫股份总股本的16.11%。经公司

核查:

1、上述转让的5.58%股份是长安集团、康乾投资、夏春良合法拥有的无

限售流通股,不存在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限售限制,股份转让是转让双方

真实的意思表示。长安集团、康乾投资、夏春良分别转让其所持有的宝莫股

份27,695,176股、3,900,000股、2,550,000股股份,合计占宝莫股份总股本

5.58%,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2、上述委托表决权的16.11%股份是长安集团、康乾投资、夏春良合法

拥有的股份,依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

的规定,股东依其持有的股份依法享有分红权、表决权、处分权、经营监督

权等权利,表决权是股东享有的权利之一,股东可以依法自己行使表决权,

也可以依法委托他人行使,因此,委托表决权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3、本次交易中,转让方还将合计持有的宝莫股份98,610,530股股份的

表决权委托给吴昊行使,前述股份占宝莫股份总股本的16.11%。并未授予吴

昊与该股份对应的其他权利,该等股份除表决权之外的其他权利依然由转让

方合法拥有,委托表决权的行为不构成股份转让。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转

让方就其所持目标公司的其余股份在符合转让条件且转让方有转让意向的,

吴昊享有优先谈判权(即转让方有转让意向时优先通知吴昊,吴昊可选择第

一时间与转让方进行谈判,除此之外,吴昊无优先受让权)。双方不存在应

披露而未披露的协议或其他事项。

4、公司现任董事夏春良、吴时军,监事任根华、刘世雅,高级管理人

员张扬、周卫东、王锋,离任总经理刘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

曾做出承诺,其通过长安集团、康乾投资所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每年转让不

超过25%、且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夏春良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每年

转让不超过25%、且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除上述承诺外,该等限售

股份不存在其他限售承诺。2016年8月26日,长安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康乾

投资、夏春良与吴昊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长安集团及其一致行

动人康乾投资、夏春良将其持有的上述公司限售流通股98,610,530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16.11%)表决权委托给吴昊行使,委托表决权并不构成股份转让,

本次表决权委托不存在违反限售承诺的情况,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协议

或其他事项,不存在规避限售承诺的情况。

特此公告

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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