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42 证券简称:朗科科技 公告编号:2016-054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起诉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
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关于公司起诉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旋极信息”)、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工业园支行侵犯公司发明专利
权一案,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西
高院”)送达的(2015)桂民三终字第76号《民事裁定书》。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2年5月15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宁
中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起诉旋极信息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
“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99117225.6)。
南宁中院于2012年5月15日受理了本案。公司于2012年5月15日签收了南宁中院第
(2012)南市民三初字第59号《一审案件受理通知书》,并于2012年5月16日签收了
(2012)南市民三初字第59号《证据交换交换通知书》、《传票》和关于证据保全的(2012)
南市民三初字第59-1号《民事裁定书》。
2012年5月23日,旋极信息向南宁中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认为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案件管辖的规定,南宁中院对于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2012年6月11日,南宁中院作出了(2012)南市民三初字第59-2号《民事裁定
书》,裁定“驳回被告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2012年6月28日,旋极信息向南宁中院提交《管辖权异议上诉状》,上诉于广西
高院,请求“撤销裁定书,并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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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本管辖权异议案遂移送广西高院审理。本案原定于2012年7月4
日进行的证据交换和开庭取消。
2012年8月8日,广西高院作出(2012)桂立民终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认为
旋极信息的上诉主张没有提供新的证据,且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裁定“驳回上诉,
维 持 原 裁定 ”, 即 裁 定 驳 回旋 极 信 息 的 管 辖 权 异议 上 诉 ,维 持 南 宁中 院 作 出 的
(2012)南市民三初字第59-2号《民事裁定书》。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公司起诉旋极
信息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案,将在南宁中院进行审理。
2012年8月29日,南宁中院签发了(2012)南市民三初字第 59 号《传票》及《证
据交换通知书》。按照《传票》及《证据交换通知书》的规定,南宁中院将于2012 年
10月24日上午组织本案各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并将于同日下午就本案进行开庭
审理。
2012年10月24日上午公司与旋极信息均当庭提交了证据。为了让双方有时间消
化和理解对方提交的证据,原定于当天下午的开庭取消,具体的开庭时间等待法院通
知。
2013年4月1日,公司签收了南宁中院送达的(2012)南市民三初字第59号《传
票》。按照《传票》的规定,2013年4月15日上午,南宁中院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
第二次证据交换,并于当日下午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应旋极信息申请,并经征
求包括公司在内的其他各方当事人意见,南宁中院决定本案开庭审理均以不公开方
式进行。
2013年5月10日,公司签收了南宁中院送达的(2012)南市民三初字第59号《传
票》,按照《传票》的规定,本案将于2013 年6月7日、8日上午9时进行第二次开庭审
理。
2013年6月7、8日,南宁中院对本案进行了第二次不公开开庭审理,各方当事人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结合本案相关书证及物证演示情况,在法庭调查及法庭辩论等阶
段发表了意见。
2015年6月25日,公司收到南宁中院的(2012)南市民三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
书》。具体判决如下:1、被告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工业园支行立即停止侵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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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ZL99117225.6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即被告北京旋
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
ZL99117225.6 号 发 明 专 利 方 法 , 并 立 即 停 止 制 造 、 销 售 、 许 诺 销 售 侵 权 的
ComyiKEY220产品,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北海工业园支行立即停止使用侵权的ComyiKEY220产品;2、被告北京旋极信息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万元;3、驳回
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18万元,由被告
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
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
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旋极信息于2015年7月8日向南宁中院提交了《上诉状》,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
收到南宁中院送达的旋极信息《上诉状》。广西高院已于2015年11月4日开庭审理。
在广西高院的主持下,双方结合本案相关证据,就事实调查及辩论等充分发表了意
见,广西高院将根据开庭情况,研究确定是否需要再次开庭或者直接进入判决程
序。
详情请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于2012年5月16
日披露的《关于起诉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的
公告》,分别于2012年5月21日、2012年7月4日、2012年8月14日、2012年9月11日、
2013年4月1日、2013年5月13日、2013年6月15日、2015年6月26日、2015年7月16日
披露的《关于起诉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
进展的公告》,及2016年4月22日披露的《2015年度报告》。
二、案件最新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收到广西高院送达的(2015)桂民三终字第76号《民事裁
定书》,裁定如下:
1、撤销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南市民三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
2、将本案发回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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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没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次诉讼尚在进行中,其目前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
性。
公司将就本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五、备查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桂民三终字第76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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