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港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9-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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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董事辞职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作为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部分董事辞职事项,基于独立判

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因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完成,股权结构调整,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王东晓

先生、胡志超先生、吴晓坚先生、薛琴女士辞去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所

有职务。因个人原因张学军先生、王晓瑞女士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与实际情

况一致。

2、王东晓先生、胡志超先生、吴晓坚先生、薛琴女士、张学军先生、王晓

瑞女士辞去公司董事职务后,将导致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成员数量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因此,上述六人辞职报告应当在新的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

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王东晓先生、胡志超先生、吴晓坚先生、薛

琴女士、张学军先生、王晓瑞女士仍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3、王东晓先生、胡志超先生、吴晓坚先生、薛琴女士、张学军先生、王晓

瑞女士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能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恪尽职守、勤勉尽责,

上述人员辞职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对上述人员辞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职务及相关专门委员会成员职

务无异议。

二、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作为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六届十六次董事会《关于补

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和《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董事会提名第六届董事会补选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程序

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均具备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

必需的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

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况,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2、公司董事会对上述人员的审议、表决等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同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同意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陈留平 张学军 王晓瑞 郝日明

2016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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