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迪尔: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来源:深交所 2016-09-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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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740 股票简称:爱迪尔 公告编号:2016-059 号

深圳市爱迪尔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苏日明先生;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9 月 1 日(星期四)14:3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东晓路 1005 号北楼 2 楼公司多功能厅;

(5)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8 月 30 日-2016 年 8 月 31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9 月 1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票

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8 月 31 日 15:00 至 2016 年 9 月 1 日 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6)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 153,228,397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 300,000,000 股的 51.0761%。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49,874,250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 300,000,000 股的 49.9581%。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3,354,14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300,000,000 股的 1.1180%。

3、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为 2,422,74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300,000,000 股的 0.8076%。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参加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

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因该议案涉及的认购对象狄爱玲女士为公司控股股东苏日明先生之妻及一

致行动人;李蔚女士为公司股东朱新武先生之妻;苏清香女士为公司股东苏永明

先生之妻;王小萍女士为公司股东苏啟皓先生之妻;张微女士为公司股东苗志国

先生之妻;故关联股东苏日明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 77,958,000 股)、狄爱玲女

士(持有本公司股份 15,318,000 股)、朱新武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 10,638,000

股)、苏永明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 33,757,800 股)、苏啟皓先生(持有本公司

股份 7,786,800 股)和苗志国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 3,706,500 股)对该议案回

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股东对该议案进行表决,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4,063,297 股。

表决结果:同意 4,040,79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4463%;

反对 22,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5537%;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400,2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0713%;反对 2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 0.928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关联股东苏日明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 77,958,000 股)、狄爱玲女士(持有

本公司股份 15,318,000 股)、朱新武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 10,638,000 股)、

苏永明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 33,757,800 股)、苏啟皓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

7,786,800 股)和苗志国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 3,706,500 股)对该议案回避表

决,其他非关联股东对该议案进行表决,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4,063,297

股。

表决结果:同意 4,040,79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4463%;

反对 22,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5537%;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400,2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0713%;反对 2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 0.928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爱迪尔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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