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股票简称: 新钢股份
A 股股票代码: 600782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新余市冶金路 1 号
通讯地址:江西省新余市冶金路 1 号
联系电话:0790-6290782
股份变动性质:因新钢集团可交换债券持有人换股导致新钢集团持股减少
签署日期:二○一六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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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本报告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
关法规编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
人在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
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4、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股权变动系因新钢集团可交换债券持有人换股导致
新钢集团持股减少所致。
5、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
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6、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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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和持股计划..................................... 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8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11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12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3
第八节 被查文件....................................................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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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以下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上市公司、公司、新
指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钢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控
指 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股股东、新钢集团
新钢集团可交换债
指 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2015 新钢可交换私募债
券、15 新钢 EB
本报告书 指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准则 15 号 指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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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熊小星
注册资本 370,478.09 万元
注册地址 江西省新余市冶金路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成立日期 1990 年 05 月 09 日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销售;水泥及水泥制品制造;石墨及碳素
制品制造;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液化
气体、压缩气体、易燃液体(蒽油、萘、沥青、粗苯、氧气、氮气、
氩气、液氧、液氩、液氮、洗油、脱酚油、煤焦油)(凭有效许可证经
经营范围
营,有效期至 2018 年 1 月 14 日);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和车
辆)、安装和维修;进出口贸易;房屋建筑、安装、维修、仓储租赁业;
互联网服务;农业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 1990 年 05 月 09 日至 2022 年 05 月 31 日
税务登记证号码 913605001598600539
江西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71.05%、中国
主要股东及股权
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持股比例 26.26%、中国建设银行股份公司,持股比例
结构
1.89%、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持股比例 0.8%
通讯地址 江西省新余市冶金路 1 号
联系电话 0790-6290782
传真 0790-6294999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新钢集团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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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
姓名 性别 在公司任职 国 籍 长期居住地
地区的居留权
熊小星 男 董事长、总经理 中国 江西省新余市 否
王 洪 男 副董事长 中国 江西省新余市 否
唐飞来 男 副董事长 中国 江西省新余市 否
林 锋 女 副董事长 中国 江西省南昌市 否
胡显勇 男 董事、财务总监 中国 江西省新余市 否
杨小军 男 董事 中国 江西省新余市 否
管财堂 男 董事 中国 江西省新余市 否
刘传伟 男 职工董事 中国 江西省新余市 否
房克宁 男 董事 中国 江西省南昌市 否
伍庆生 男 董事 中国 江西省南昌市 否
应安华 男 董事 中国 北京市 否
梁广鸿 男 董事 中国 江西省南昌市 否
罗海农 男 董事 中国 江西省南昌市 否
公敏青 男 监事会主席 中国 江西省南昌市 否
马火根 男 监事 中国 江西省南昌市 否
张雄剑 男 监事 中国 江西省南昌市 否
简金保 男 监事 中国 江西省新余市 否
谢 敏 男 监事 中国 江西省南昌市 否
陈申祥 男 监事 中国 江西省南昌市 否
吴 明 男 职工监事 中国 江西省新余市 否
刘道林 男 职工监事 中国 江西省新余市 否
朱布华 男 职工监事 中国 江西省新余市 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
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其他境内、境外上市公司中拥有
5%以上已发行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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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和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和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公司控股股东新钢集团可交换私募债持有人进入换股期后
换股,导致控股股东持股减少所致。新钢集团可交换私募债进入换股期(2016
年 6 月 28 日)前,控股股东新钢集团持有新钢股份 1,058,435,363 股,持股比
例为 75.96%(其中 3 亿股为 2015 新钢可交换私募债质押标的)。截至 2016 年 8
月 31 日,由于新钢集团可交换私募债持有人进入换股期后换股,导致控股股东
新钢集团持有新钢股份的股票数量减少至 987,635,135 股(可交换私募债质押标
的 300,000,000 股减少至 229,199,772 股),持股比例为 70.88%。公司总股本为
1,393,448,106 股保持不变。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持股计划
新钢集团可交换私募债进入换股期后,债券持有人均可自主进行换股,故新
钢集团可能存在未来 12 个月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
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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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截至 2016 年 8 月 31 日,新钢集团可交换私募债债券持有人累计换股
70,800,228 股,按照公司总股本 1,393,448,106 股测算,换股股数占总股本的
5.08%。由此导致控股股东新钢集团在公司的持股比例减少 5.08%。
二、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后情况
序号 时间 股东名称 持有股票数量(股) 持股比例(%)
新余钢铁集团
758,435,363 54.43
2016 年 6 月 30 日 有限公司
1
质押专户 300,000,000 21.53
合计 1,058,435,363 75.96
新余钢铁集团
758,435,363 54.43
2016 年 8 月 31 日 有限公司
2
质押专户 229,199,772 16.45
合计 987,635,135 70.88
三、 本次可交换债券换股情况
根据《新钢集团非公开发行 2015 年可交换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2015 年 12 月 24 日新钢集团可交换债券成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发行规模
10 亿元。
2016 年 6 月 28 日,新钢集团可交换私募债进入换股期,初始换股价为 5.83
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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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2015 年可交换债券募集说明书》,
当新钢股份 A 股股票因派送现金股利使新钢股份 A 股股票发生变化时,将按下
述公式进行“15 新钢 EB”换股价格的调整:
当标的股票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将
按下述公式进行换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配股:P1=(P0+A×k)/(1+k);
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根据上述约定,“15 新钢 EB”自 2016 年 7 月 7 日起由 5.83 元/股调整为 5.80
元/股。
新钢集团“15 新钢 EB”质押专户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序号 时间 质押专户股票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1 2016 年 6 月 30 日 300,000,000 21.53
2 2016 年 8 月 31 日 229,199,772 16.45
权益变动合计 70,800,228 5.08
四、 已履行及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
2015 年 10 月 9 日,新钢集团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债券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新钢集团非公开发行
可交换债券。
2015 年 10 月 22 日,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了《关于新余钢
铁集团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债券有关事项的批复》 赣国资产权字【2015】
266 号),同意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债债券方案。
2015 年 10 月 26 日,新钢集团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债券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新钢集团非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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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交换债券。
2015 年 12 月 16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了《关于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债券挂牌转让无异议的函》(上证函【2015】2515 号),上交
所认为新钢集团可交换债券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转让条件。
2015 年 12 月 29 日,新钢集团发布可交换债券发行结果公告,新钢集团可
交换私募债完成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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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报告书提交之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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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
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
大信息。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与签署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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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熊小星
签署日期:2016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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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 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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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 上市公司所
上市公司名称 江西省新余市冶金路 1 号
公司 在地
股票简称 新钢股份 股票代码 600782
新余钢铁集团有限 信息披露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江西省新余市冶金路
公司 务人注册地
增加 □ 减少■ 有无一致行
拥 有 权 益 的 股 份 数 量变
不变,但持股人发 动人 有 □ 无■
化
生变化□
信息披露义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是 否为 务人是否为
是■ 否 □ 是 □ 否■
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上市公司实
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因新钢集团可交换债券持有人换股导致新钢集团持股减
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披 露前 股票种类:A 股
拥 有 权 益 的 股 份 数 量及 持股数量:1,058,435,363 股,其中 3 亿股为 2015 新钢可交换私
占 上 市 公 司 已 发 行 股份 募债质押标的
比例 持股比例:75.96%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 股票种类:A 股
露 义 务 人 拥 有 权 益 的股 变动数量:70,800,228 股
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变动比例:股权比例减少 5.08%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是 否拟
于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 是 □ 否 ■
持
15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 6
个 月 是 否 在 二 级 市 场买 是 □ 否 ■
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
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减持时是
否存在侵害上市 是 □ 否 ■
公司和股东权益
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减持时是
否存在未清偿其
对公司的负债,
未解除公司为其 是 □ 否 ■
负债提供的担
保,或者损害公
司利益的其他情
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
是 □ 否 ■
否需取得批准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 否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
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
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 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熊小星
日期:2016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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