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二○一六年九月一日)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聘请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为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意见:
1、董事会审议上述事项时,相关内容和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经审核,我们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
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要
求,不会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3、我们一致同意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
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