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商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二〇一六年九月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会议时间:(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9 月 9 日(星期五)上午 9 时
整
(2)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9 月 8 日 15:00 至 2016 年 9
月 9 日 15:00
会议地点:大连市中山区青三街 1 号公司总部十一楼会议室
一、主持人介绍股东到会情况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大连莱卡门服装有限公司提供担
保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大商集团阜新新玛特购物广场有
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3、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三、会议表决、宣读表决结果
2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 1: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大连莱卡门服装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我受公司董事会委托,向本次股东大会提交《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大
连莱卡门服装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请审议。
大连莱卡门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卡门”)成立于 2002 年 10 月 22
日,2015 年加入公司,大商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55%,自然人林祥伟持股 40%,
罗慧娟持股 5%,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莱卡门已先后在大连、沈阳、青岛、
济南、烟台、威海、长春、吉林、大庆、丹东等地区发展了 ARMANI 旗下各
线品牌零售网点 60 多家。莱卡门于 2015 年向中国银行中山广场支行申请的
6.62 亿元借款即将到期,本次申请续贷 6.62 亿元系正常经营发展所需,因此
公司决定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是在对该子公司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
风险等各方面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经过谨慎研究后作出的决定,符合《公司
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担保发表意见如下: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
的 6.62 亿元借款提供担保事项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的审议程
序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一致同意本次
对外担保行为。
由于该控股子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根据《公司章程》等规定,
公司本次对外担保事项需由公司董事会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
3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可实施。
请审议。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4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 2: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大商集团阜新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提供
担保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我受公司董事会委托,向本次股东大会提交《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大
商集团阜新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请审议。
大商集团阜新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新新玛特”)成立于
2004 年 8 月 23 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0 万元,大商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90%,自然人岳天达持股 10%,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阜新新玛特是公司在
阜新地区的主力店铺,自 2004 年 9 月开业经营以来发展稳健、成长迅速,
具有良好的盈利水平和偿债能力,现已成为阜新乃至辽西地区知名度高、消
费者认可度高的百货名店。阜新新玛特 2015 年向中国银行阜新分行申请的
2500 万元贷款即将到期,本次申请续贷 2500 万元系正常经营发展所需,因
此公司决定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是在对该子公司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
风险等各方面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经过谨慎研究后作出的决定,符合《公司
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担保发表意见如下: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
的 2500 万元贷款提供担保事项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的审议
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一致同意本
次对外担保行为。
5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由于该控股子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根据《公司章程》等规定,
公司本次对外担保事项需由公司董事会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
可实施。
请审议。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6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我受公司董事会委托,向本次股东大会提交《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
案》,请审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
办发[2015]50 号)及《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
号)的文件要求,公司已完成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
证合一”的登记手续,现将《公司章程》中“营业执照号[大工商企法
字]2102001100115”修改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200241268278D”。
请审议。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