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糖业: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9-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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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16)第 513-3 号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致: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受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吴永文、蒋耀洲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作为公司召开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

的专项法律顾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

见。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并审查了公司

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公司承诺:其已向本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

见所必须的、真实的书面材料。本律师已证实书面材料的副本、复印件与

正本、原件一致。

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南宁糖业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

法律意见。

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同公告,并依

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作为会议召集人于2016年8月17日在《证券时报》、《证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券日报》及相关网站上公告了召开会议的通知,召集人在发出会议通知后,

法律意见书

未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进行修改,也未增加新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6年9月1日(星期四)下午14点50分在广

2012 号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

西南宁市青秀区古城路 1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副董事长丁润声先生主持召开。会议按照《公司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章程》的规定对召开及表决等情况作了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

法律意见书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存档。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

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一)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股

东名册,并经本律师与会议召集人共同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截

至2016年8月29日(股权登记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

2人,代表股份137,021,4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2.2800%。

前述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持有持股凭证、身份证明等《公司章程》规定

应当提供的证明文件。

(二)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参加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验证事项,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等依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经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

东共计12人,代表股份23,256,775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

数的7.1762%。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律师按照《公司章程》的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法律意见书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

案表决情况如下: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议案:关于拟签订《南宁南糖产业并购基金(有限合伙)财产份额远

期收购协议》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同意160,226,6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8%;

反对5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2%;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审

议通过,议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已在会议现场宣布,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法律意见书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和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法律意见书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盖章)法律意见书

负责人: 李长嘉___________

经办律师(签字)

蒋耀洲__________

吴永文__________

二0一六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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