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16-065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鸿路钢构
股票代码:002541
信息披露义务人:商晓波、邓烨芳
住 所:合肥双凤工业区
通讯地址:合肥双凤工业区
联系电话:(0551)66391405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比例降低
签署日期:2016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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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
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
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
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
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
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安徽鸿路钢结构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无需获得政府部门的批准。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
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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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节 释义……………………………………………………………………0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04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05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05
第五节 前 6 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06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06
第七节 备查文件………………………………………………………………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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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鸿路钢构 指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商晓波、邓烨芳
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交易所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报告书 指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
报告书
元 指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姓名:商晓波,性别:男,国籍:中国,通讯地址:安徽省合肥双凤工业区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2、姓名:邓烨芳,性别:女,国籍:中国,通讯地址:安徽省合肥双凤工业区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商晓波和邓烨芳夫妇为本公司控股股东。
上述人员在最近五年内没有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
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的发行在外股份总额百分
之五以上的情况:
商晓波、邓烨芳除持有鸿路钢构 62.93%的股份外,未持有、控制其它任何上市
公司 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一、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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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常态经济形势下,大力发展节约资源、环境友好的新型建筑形式,推动制
造业由传统制造向智能制造转变已成为社会共识。在此背景下,安徽鸿路钢结构(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鸿路钢构”)基于自身拥有的
市场地位及技术、人才优势,积极向“绿色建筑”、“智能制造”战略转型,以进一
步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及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并经中国证券会核准实施的非公开发行方案,公司向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 8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81,145,902 股,新增股份已于 2016 年 8 月 23 日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关股份登记托管手续。公司总
股本增至 349,145,902 股。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持其在
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可能性。如果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计
划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已拥有的权益的股份,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 本次权益变动的情况.
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公司拟向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本次非公开发行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
会议以及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
并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通过,2016 年 7
月 2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366 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
过 89,170,000 股新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最终价格确定为 15.01 元/股,发行股票数量 81,145,902 股,募
集资金总额为 1,217,999,989.02 元,股份发行数量未超过规定的上限 89,170,000
股;发行对象数量为 8 名,不超过 10 名。公司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已于 2016 年 8
月 23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登记托管手续, 并于 2016 年
9 月 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由 268,000,000 股
增加到 349,145,902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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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后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前后,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
票数和持股比例具体变动情况如下表所示:
发行前 发行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股) (%) (股) (%)
130905500 48.85 130905500 37.49
商晓波
邓烨芳 37738900 14.08 37738900 10.81
合计 168644400 62.93 168644400 48.30
注:由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导致商晓波、邓烨芳持股比例被动稀释,由原来的
62.93%降低至 48.30%。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商晓波在鸿路钢构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当中34000000股质押
给招商证券,16000000股质押给银河证券。商晓波先生已累计质押股份55000000股,
占商晓波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42.02%,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5.75%。邓烨芳女
士所持有的公司股票不存在质押或冻结的情形。
四、最近 24 个月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 24 个月内及其与鸿路钢构未有任何重大交易情况。
五、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截止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
排。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 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本次股份变动情况外未
买公司股份。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
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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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信息。本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或未解除上市公
司为其负债提供担保的情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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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商晓波、邓烨芳
签署日期:2016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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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地 安徽合肥
限公司
股票简称 鸿路钢构 股票代码 002541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
商晓波、邓烨芳 合肥双凤工业区
称 地
增加□ 减少□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不变,但持股比例发生变 有无一致行动人 是 √否 □
量变化
化。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否为上市公司第一 是√ 否 □ 是 √ 否 □
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大股东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可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多选) 继承 □ 赠与 □
其他√ 由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导致商晓波、邓烨芳持
股比例被动稀释,由原来的 62.93%降低至48.30%。(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
露前拥有权益的股 持股数量: 1686444000 股
份数量及占上市公 持股比例: 62.93%
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后,
信息披露义务人拥 持股数量:1686444000 股
有权益的股份数量 持股比例: 48.30%
及变动比例
是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持其在上市公司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否拟于未来 12 个月 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可能性。如果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计
内继续增持或减持 划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已拥有的权益的股份,将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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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此前 6 个月是否在 是 □ 否√
二级市场买卖该上
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减持时是否存
在侵害上市公司和 是 □ 否 √
股东权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减持是否存在
未清偿其对公司的
负债,未解除公司
是 □ 否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为其负债提供的担
保,或者损害公司
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
需取得批准 是 □ 否 √
是 □ 否 □
是否已得到批准
备注:不需要批准
信息披露义务人:商晓波、邓烨芳
2016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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