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明家联合移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广东明家联合移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
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了公司拟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控股股东向公
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及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其他资料,发表以下事
前认可意见:
为支持公司日常经营,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周建林先生拟向公司提供财务
资助,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借款金额不超过 10 亿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公
司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在有效期内、在借款额度内连续、循环使用,免收利息。
本次财务资助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
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体现了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支持,既保障公
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流动资金的需求;同时也改善了公司资金结构,支持了公
司长期投资;不会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将《关于控股股东向公
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
议。
独立董事:白华 于海涌 谷虹
2016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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