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51 证券简称:利君股份 公告编号:2016-045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6 年 8 月 30 日,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全资子公
司成都利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利君科技”)收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寄
达的(2016)京 0106 民初字 11459 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相关材料,包括《传票》、《民
事裁定书》、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等。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情况
原告:中国电建集团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汉威国际广场6号楼8层
法定代表人:钱庆云,职务:总经理
被告如下:
被告人法定代表人
以下简称 被告人 被告人住所
(执行事务合伙人)
被告一 民勤县明大矿业选炼厂 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红沙岗镇 张旭荣
上海夏洲重工机械有限 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镇柴场村夏洲路
被告二 沈炜茵
公司 29号
成都利君科技有限责任 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车城
被告三 何亚民
公司 东六路336号
甘肃省锆钥冶金有限公
被告四 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红沙岗镇 李文洪
司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建安路明珠巷西
被告五 高飞
27排
被告六 高华 西安市长安区太乙宫镇上湾村甲字1号
宁夏银川市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西桥南
被告七 李文洪
巷
宁夏银川市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西桥南
被告八 曹爱荣
巷
被告九 张旭荣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南郊德静路
被告十 惠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上郡南路
被告十一 张红军 甘肃省民勤县三雷镇东关街金沙润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建业大道和顺嘉
被告十二 马娜
府小区
2、诉讼起因
2014年7月28日,原告中国电建集团租赁有限公司(买方、出租方)与成都利君科
技有限责任公司(卖方、供应商,即被告三)、民勤县明大矿业选炼厂(承租人,即被
告一)签订[编号为SHC-L/BG-MD001-A1426-C02]的《买卖合同》,购买利君科技产品型
号为CLM200140高压辊磨机1台,合同金额2,068万元;同时,原告(出租人、买方)与
民勤县明大矿业选炼厂(承租人,即被告一)、上海夏洲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供应商、
卖方,即被告二)、成都利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供应商、卖方,即被告三)签订[编
号为SHC-L/BG-MD001-A1426] 的《融资租赁合同》, 约定原告(买方、出租人)从被
告二(供应商、卖方)、被告三(供应商、卖方)处购买新破碎生产线等设备出租给被
告一(承租人)使用,租赁期为36个月,标的租赁费合计人民币53,416,065.00元。日
前,原告以被告一违反《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为由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原告中国电建集团租赁有限公司与上述被告一、被告二、被
告三签订的编号为SHC-L/BG-MD001-A1426的《融资租赁合同》;
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上述被告一向原告返还租赁物,并支付暂计至2016年5月26
日的到期应付租金22,668,825.38元及违约金4,495,850.11元。以上应付款项扣除保证
金9,278,000.00元后的金额为17,886,675.49元;
3)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上述被告一支付自2016年5月2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
17,886,675.49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标准计算的违约金;
4)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上述被告二履行回购义务,回购价款为28,323,182.00元
[(2,571万元÷4,639万元)*(22,668,825.38元+4,495,850.11元+23,940,435.00元)
=28,323,182.00元];
5)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上述被告三履行回购义务,回购价格为22,781,929.00元
[(2,068万元÷4,639万元)*(22,668,825.38元+4,495,850.11元+23,940,435.00元)
=22,781,929.00元];
6)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上述被告四至被告十二对被告一在诉讼请求2、3项下的义务
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7)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上述各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20万元;
8)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上述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
4、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原告中国电建集团租赁有限公司即向该院提
出了财产保全申请,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2016)京0106民初字11459号]《民事裁
定书》作出如下裁定:冻结民勤县明大矿业选炼厂、上海夏洲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成
都利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锆钥冶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共计四千一百八
十二万七千一百一十元四角九分(小写:41,827,110.49元)。
截止2016年8月31日,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利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被冻结资金
3,805,042.20元。
5、本次诉讼案件开庭时间
依据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寄达的(2016)京0106民初字11459号《传票》,本案于
2016年10月11日上午九时,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49法庭开庭审理。
三、本次诉讼事项的应对措施
1、对于本次诉讼,公司将积极组织应诉。
2、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及
时关注本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诉讼事项公告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
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目前尚未开庭审理,无法准确预计诉讼结果。在此,公司董事会提
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传票》[(2016)京0106民初字11459号];
2、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6)京0106民初字11459号];
3、中国电建集团租赁有限公司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