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衡设计: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9-01 14:5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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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017 证券简称:中衡设计 公告编号:2016-065

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衡设计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351 号)的核准,中衡设

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31,673,728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8.88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597,999,984.64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 24,297,291.27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573,702,693.37

元。

2016 年 8 月 23 日,募集资金足额划至公司指定的资金账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

会师报字[2016]第 115911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文件的规定,

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关

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商业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

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保荐机构东吴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 银行账号 存储金额(元) 用途

收购重庆卓创国际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515769067273 478,471,985.20

苏州分行 100% 股 权 项 目 / 支

付发行相关费用

收购重庆卓创国际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6610100100496840 100,000,000.00 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苏州分行

100%股权项目

公司及保荐人东吴证券已于近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兴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在苏州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

简称“《三方监管协议》”)。该《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的《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款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

公司募集资金及相关发行费用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款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东吴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东吴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

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东吴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

专户存款银行应当配合东吴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东吴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

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东吴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苏北、尤剑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

户存款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款银行应当及时、准确、

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款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东吴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款银行查询公司专

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募集资金专户存款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公司出具

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抄送给东吴证券,并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

(六)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

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东吴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东吴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东吴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款银行,同时书面通知更

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募集资金专户存款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

配合东吴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东吴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

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东吴证券发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款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

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款银行、东吴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

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

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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