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811 证券简称:新华文轩 公告编号:2016-012
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证监许
可[2016]1544 号《关于核准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核准,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9,871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人民币,
发行价格 7.12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702,815,200.00 元。其中,保荐及
承 销 费 等 相 关 发 行 费 用 总 额 57,640,101.94 元 ,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645,175,098.06 元。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6 年
8 月 2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
了编号为德师报(验)字(16)第 0778 号的《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
要求及公司《A 股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司开立了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序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专户用途 专户募集资金金
号 额(元)
1 华夏银行成 11350000000606313 教 育 云 服 务 平 台 200,000,000.00
都分行 项目
2 成 都 银 行 十1001300000496601 中华文化复兴出 45,175,098.06
二桥支行 版工程项目、ERP
建设升级项目
3 中 国 银 行 成 119892955988 零 售 门 店 升 级 拓 100,000,000.00
都川大南苑 展项目
支行
4 中 国 民 生 银697921507 西 部 物 流 网 络 建 300,000,000.00
行成都分行 设项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主要内容
公司及保荐机构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银国际证
券”) 于 2016 年 8 月 31 日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中国民生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统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分别签
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与上
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
异。
《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
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承诺若以存单方式
存放《三方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则存单到期后将转入
募集资金专户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中银国际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2.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
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
3.中银国际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
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银国际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公司《A 股募
集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
行持续督导工作。
中银国际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
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中银国际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银国
际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中银国际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丁、杨志伟可以随时到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
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银国际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
介绍信。
5.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
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中银国际证券。
6.公司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
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
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银国际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
出清单。
7.中银国际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银国际
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银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
响《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8.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
在未配合中银国际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者在中银国际证
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中银国际证券发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
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如《三方监管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
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
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1.《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中银国际证券
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
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2.《三方监管协议》一式八份,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中银
国际证券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各报
备一份,其余留公司备用。
特此公告。
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