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汽集团: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来源:上交所 2016-08-31 14:5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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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海南海汽运

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

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

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

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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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

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

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

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

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

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

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

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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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

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

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

告说明会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

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

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

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

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

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与临

时公告、年度报告说明会、股东大会、公司网站、一对一沟

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

明会、媒体采访和报道、路演及其他等。公司应尽可能通过

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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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应

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

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

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

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

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九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一个月内举行公司

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裁)、总会计师、独立

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应出席说明会,

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

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

投向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

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两个小时)、召

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

等。年度报告说明会的文字资料应当刊载于公司网站供投资

者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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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部门设置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

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

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

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

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

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等程序。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

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方面: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

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

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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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

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分析师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

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

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三)定期报告:主持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报的

编制、印制和邮送工作;

(四)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五)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

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

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

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

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六)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

体对公司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

报道;

(七)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

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八)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

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

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九)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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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

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

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

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

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

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

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

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

的重要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下属机构负责人进

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

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

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

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十六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

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咨询电话

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

通。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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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

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其他工作人员应持续关注

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关于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八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需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体中选择。

第十九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

布了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拟定,经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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