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豁免行为,依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暂缓、豁免信息的范围及审批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
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
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信息披露;信
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按《上市规则》
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者
危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信息披露。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
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
益、具有实用性并 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
限一定范围。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办理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应当满足
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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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办理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应当遵循
以下公司内部审批流程:
(一)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业务负责人应将
项目资料、拟申请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有关内幕知情人签署的保
密承诺及时提交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以及本制度规定进行登记,并及时上报公司董事长。
(三)在业务部门提交申请两个交易日内未获得公司董事长签字
确认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四)经审批同意的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负责妥善归档保管。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收集并归档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相关
文件,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对于已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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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出现前款第(一)、(三)项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
并披露;出现前款第(二)项情形时,公司应当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
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三章 其他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公
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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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 申请人
申请时间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事项内容
信息披露类型 □ 暂缓 □豁免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
因和依据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
□是 □否
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相关内幕知情人是否
□是 □否
签订书面保密承诺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登记
董事长审批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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