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神奇制药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制度
(2016 年 8 月 29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神奇制药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建立健全投资者投诉处理机制,切实保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维护公司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
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以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
指引》(证监公司字[2005]5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处理投资者涉及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公司治理、
投资者权益保护等相关的投诉事项。公司客户、员工及其他相关主体对公司产品
或服务质量、民事合同或劳资纠纷、专利、环保等生产经营相关问题的投诉不属
于本制度范围。
第三条 公司向投资者公开投诉受理渠道包括: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
件或来访等,以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其它部门单位转办的投诉,以保证投资者
可以通过任何一种可供选择的联系办法向公司提出投诉并得到有效处理和反馈。
第二章 投诉的受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董办”)为处理投资者投诉的部门,
负责协调公司各部门及时处理投资者投诉。
第五条 董办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应认真听取投诉人意见,核实相关信息,
并如实填写《上海神奇制药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投诉登记表》,详细记
录投诉人、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等有关信息。依法对投诉人基本信息和有关投诉
资料进行保密,并自接到投诉之日起 15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事项。
第六条 公司应当受理投资者对涉及其合法权益事项的投诉,包括:
1、信息披露存在违规行为或者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治理机制不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内部管
理制度的规定;
3、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违规;
4、违规对外担保;
5、承诺未按期履行;
6、工作日内,公司披露的联系电话长时间无人接听等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相关问题;
7、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以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及
时、客观、公正地处理投资者投诉工作。以事实为依据,以制度为准绳,切实维
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消除投资者误解,保证公司的信誉不被损害。
第三章 投诉的办理及反馈
第八条 工作人员在接到投诉时,对于能够当场直接处理和答复的投诉,应
尽量立即处理,当场答复,并将处理情况报告分管负责人;不能当场解决的投诉,
向分管部门负责人汇报解决;对影响重大、情况复杂或具有典型意义的投诉,应
同时上报公司董事会协调解决。
第九条 凡受理的投诉,证券事务部应如实记录投诉人、联系方式、投诉事
项等有关信息,依法对投诉人基本信息和有关投诉资料进行保密。除直接处理完
毕的以外,原则上应自受理之日起 60 日内办结,并及时告知投诉人。
第十条 如果投诉人投诉的事项情况复杂,不能自受理之日起 60 日内办结
的,工作人员应按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相关文件的要求做好延期申请和情况汇报
工作,并告知投诉人延期理由。
第十一条 董办在处理投资者相关投诉事项过程中,发现公司在信息披露、
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或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应立即向董事会报
告,董事会应立即进行整改,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或对已公告信息进行更
正,严格履行相关决策程序,修订完善相关制度。
第十二条 董办处理投诉事项时应遵循公平披露原则,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
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投诉事项回复内容涉及依法依规应公开披露信息的,回复
投诉人的时间不得早于相关信息对外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三条 董办应当定期对投诉事项进行分类整理,针对投资者投诉反映的
不同事项、不同诉求,相应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 董办应当定期排查与投资者投诉相关的风险隐患,做好分析研判
工作。对于投资者集中或重复反映的事项,董办应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及时制定
相应的处理方案和答复口径,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第十五条 投诉人提出的诉求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不合理的,董办要认真做
好沟通解释工作。
第十六条 发生非正常上访、闹访、群访和群体性事件时,董事会秘书或其
他主要负责人应到达现场,劝解和疏导上访人员,依法进行处理,并及时向公安
等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 投诉的信息管理
第十七条 董办应当建立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台账,详细记录投诉日期、投
诉人、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经办人员、处理过程、处理结果、责任追究情况、
投诉人对处理结果的反馈意见等信息。
第十八条 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台账和相关资料由董办负责存档,保存时间
不得少于 2 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拟定、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