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经 2016 年 8 月第八届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行为,促进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以
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
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
关业务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应披露信息,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及相关业务审批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
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
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
可的其他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
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
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
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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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严格管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
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履行如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相关信息由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通过 OA 重大事项报告流程上
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二)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本制度
的规定审核和确认相关信息办理暂缓、豁免披露,并报公司董事长审批、签字确
认;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审批同意的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并由董事会
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包括:
1、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2、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3、暂缓披露的期限;
4、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5、相关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6、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相关信息日后满足对外披露要求的,应重新进行披露,并在原暂缓、豁免事
项登记审批表后备注事项进展说明,并由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签字后对外披露。
第十条 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出现第(一)、(三)项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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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第(二)项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
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三章 罚则
第十一条 公司依法合规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一)对不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业务指引》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而办
理暂缓、豁免业务的;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而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具体问责、惩戒措施参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适用《股票上市规则》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其他信息披露制度中若有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条款,以本制度
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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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存档编号:
登记时间 登记人员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暂缓或豁免披
露的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 相关内幕知情人
或豁免披露的 □是 □否 是否书面保密承 □是 □否
知情人名单 诺
董事会办公室
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
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
附件二: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及保密承诺书
暂缓或豁免事项
内容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序号 知情人姓名 知情人身份 所在单位/部门 身份证号码 知悉信息时间、地点 知悉信息方式 签字确认
本人承诺:对上述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履行保密义务,直至该事项完成。
注:1、知情人身份,包括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控股股东董监高、中介机构、中介机构法人代表及项目经办人、其他股东(非
控股股东)、其他股东董监高、交易对手方、交易对手方董监高等,无对应类型则填其他;
2、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