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
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
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
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
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
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
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五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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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以电话或其他最快
捷的方式报告董事会秘书,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以现场送达、邮件或传
真形式报送公司证券部。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负责。相关人员获悉上述信息后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上述信息泄露。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报告人报告的信息后,应立即向董事长报告;由董
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对有关信息是否确实属于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慎
核查。
第八条 公司决定对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九条 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信息。
第十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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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
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三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对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
知情人,对该相关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发生本制度规定事项而未报告的,造成公司在信息披
露方面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
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有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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