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本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建立与投资者之
间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关于推动上市公司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部门规章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以下简称
“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互动交流,加强与投资者
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本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高公司透明度,
达到实现本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树立公司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
(二)推动公司与投资者之间营造诚信互利的氛围,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
文化;
(三)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四)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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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
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
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二章 内容、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二)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媒体等传播媒介;
(三)其他相关机构。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企业愿景、发展战略及长远规划;
(二)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情况、
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重大
重组、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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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四)企业文化;
(五)投资者关心的与本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咨询;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或上证e互动平台交流;
(七)广告、宣传单或其它宣传材料;
(八)媒体采访和报道;
(九)实地考察和现场参观;
(十)路演、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十一)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方式。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特别注意使
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公司须做好投资者现场来访时的信息登记工作(详见附件一《投资者接待备
查登记表》)。此外,所有进入公司参观的投资者及来访媒体须签署《承诺书》
(详见附件二),由证券部做好备案存档工作。
第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应
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
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
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
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九条 在公司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重大信息或者重大事项公告
前,公司原则上不进行现场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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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部门设置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
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公司证券部具体负责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事务,是
公司信息汇集及对外披露的部门。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
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
第十一条 在不影响本公司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秘密及国家秘密的前提下,
本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本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分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
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投资关系管理部门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对本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
本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的相关培训。
第十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
言。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
主要职责包括:
(一) 负责组织、拟定、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计划;
(二) 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工作;
(三) 全面统筹并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四) 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评价及考核体系;
(五) 介绍公司信息披露的进展情况及组织资本市场分析;
(六) 参加公司各项投资者关系活动;
(七) 根据需要安排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八)其他应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的投资者关系管理事项。
第十五条 在公司证券部内设专职人员负责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事务;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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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
则的要求和本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二)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
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三)通过电话、公司网站、电子邮件、传真及接待投资者来访等方式回答
投资者的咨询;
(四)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公司定期报告及其他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公
司信息资料;
(五)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人员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
(六)与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建立的良好
公共关系;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出台的政策和法规;根据要求及时拟订、修
订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
(七)维护和加强与相关媒体的合作关系;
(八)保持与其他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
公司的良好交流与合作关系;
(九)做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年度报告说明会、董事会会
议的筹备和相关会议资料准备工作;
(十)在公司发生重大诉讼、重大重组、管理层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
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
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第十六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
作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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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
力。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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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接待备查登记表
编号:
来访人姓名 证件号码
来访人工作单位
来访人职务 联系方式
来访人类型 投资者□ 证券机构□ 新闻媒体□ 其他:________
接待时间
接待地点
日程安排
关注主要问题
及答复
陪同/参与人员
双方参与人员签字:
董秘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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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
承 诺 书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
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
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
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
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
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
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
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
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活动,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本公司
(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
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
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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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章):
(授权代表)(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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