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机构”)
作为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元股份”或者“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对丰元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的使用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
下:
一、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具体计划
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为提高暂时闲置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公
司正常经营及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丰元股份拟使用不超过 8,000 万元自有资金
进行委托理财,具体情况如下:
(一) 投资额度
公司使用不超过 8,000 万元的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在上述额度内,
资金可以在十二个月内进行滚动使用,且公司在任一时点购买理财产品总额不超
过 8,000 万元。
(二)投资品种和期限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公司本次
进行委托理财,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
机构作为受托方。经甄选,公司拟选择购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合作机构,
并拟签署理财产品总协议书,在此基础上再具体选择其中银保本理财产品作为本
次委托理财的标的。该类产品风险较低、流动性高,同时该类产品保证本金安全
且预期收益不能实现的概率较低。该投资品种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风险投资品种。公司根据自身的需求,可以在
开放日赎回本理财产品,风险可控。
(三) 委托理财的要求
公司在对资金进行合理安排并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根据公司现金流的状
况,及时进行理财产品购买或赎回,委托理财以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为
前提条件。
( 四)决议有效期
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有效期内,公司根据资金投资计
划,按不同期限组合购买理财产品,单个理财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公司在开展实际投资行为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五)实施方式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委托理财事项后,公司将正
式签署有关协议文件,明确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及双方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在不超过 8000 万元额度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签署有关法律文件。具体
投资活动由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 六)信息披露
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对购买的理财产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事项包括购
买理财产品的名称、发行主体、类型、额度、期限、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
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等。公司与受托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
关系。
二、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
针对可能发生的投资风险,公司拟定如下措施:
(1)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授权董事长在上述投资额度内签署相关合同
文件,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和跟踪管理。
(2)财务部相关人员负责做好资金计划,充分预留资金,谨慎确定投资期
限,保障公司正常运营。
(3)公司审计部负责理财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的监督和审计,每个季度末
对理财资金的使用和保管进行全面检查,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
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5)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理财资金
的使用情况。
三、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是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资金安全的前提下
实施的,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
不涉及使用募集资金。理财产品的收益率一般高于活期存款及同期定期存款收益
率,投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
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大的投资回报。
四、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审议程序
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
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同意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 8,000 万元自有资金进行委
托理财,期限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
均明确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同意公司不超过 8,000 万元的自有资金进行委托
理财。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核查了董事会会议纪要和决议文件、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意见等资料,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已履行投资决策
的相关程序,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确认,独立董事、监
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意见。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为提高暂时闲置资金使用效
率,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不超过 8,000 万元自有
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该事项及其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
股东利益最大化,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同意丰元股份本次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计划。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核查意见》 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陈春芳 刘胜民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