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资金占用、对外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的 2016 年半年度报告中关于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等事项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公司 2016 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
的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
定,不存在与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2、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 关于公司 2016 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
的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对外
担保均为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无逾期担保的情况。
三、关于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公司披
露的《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客观、真实,
不存在募集资金违规使用、改变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资金占用、对外担
保等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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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建新 张宇锋 江崇光
年 月 日